用于集體福利要確認收入嗎?
對外捐贈視同銷售,分錄:借:營業外支出貸:庫存商品 應交稅費(銷項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八).
單位或個體經營者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一)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
(二)銷售代銷貨物;
(三)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四)將自產或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

(五)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營者;
(六)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
(七)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
(八)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
二視同銷售按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16條的規定確定銷售額-------只是將銷項稅額視同銷售,庫存商品按成本價.
假設企業用于對外捐贈的自產貨物成本為80元,企業同類資產同期對外銷售價格為100元,
則會計分錄如下: 借:營業外支出 97
貸:庫存商品 8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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