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付款未收到發票怎么處理?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第六條規定
企業當年度實際發生的相關成本、費用,由于各種原因未能及時取得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企業在預繳季度所得稅時,可暫按賬面發生金額進行核算;但在匯算清繳時,應補充提供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
因此,對于已付款未收到發票的處理方法,可以這樣做:
1、暫估入賬:
借:原材料/庫存商品
貸:應付賬款——暫估應付賬款

2、次月初予以沖回:
借:應付賬款——暫估應付賬款
貸:原材料/庫存商品
3、待收到發票后:
借:原材料/庫存商品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銀行存款/應付賬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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