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代持”過程中的會計處理怎么處理?
答:通觀我國法律、行政法規乃至其他規范性文件,至今沒有有關股權代持的任何規定。這是我國的一個立法空白。唯一對該問題有所涉及的是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下半年刊出的《關于審理公司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一)》(征求意見稿)。其中第19條如此規定:"出資人與他人約定以該他人名義出資的,其約定不得對抗公司。但有限責任公司半數以上的其他股東明知實際出資人的出資,且公司已經認可以其以股東身份行使權利的,如無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情節,人民法院可以認定實際出資人對公司享有股權。"
然而遺憾的是該規定至今尚未被正式頒布。
有鑒于此,希望我國相關最高立法和司法機關盡快出臺相關法律或司法解釋,為股權代持的規范運作提供權威性依據。
股權代持又稱委托持股、隱名投資或假名出資,是指實際出資人與他人約定,以該他人名義代實際出資人履行股東權利義務的一種股權或股份處置方式。
代管股權的,應在“短期投資”、“長期股權投資”和“應付票據”等會計科目下設“代管短期股權投資”和“代管長期股權投資”二級會計科目 。

收到代管股息或者股權分利賬務處理的會計分錄是:
借:銀行存款
貸:應付利息-應付xxx股息(或者應付利潤-應付xxx股權分利)
向托管人支付股息或者股權分利的賬務處理會計分錄是:
借:應付利息-應付xxx股息(或者應付利潤-應付xxx股權分利)
貸:銀行存款或者庫存現金
股權轉讓的會計分錄怎么做?
股權轉讓的價格屬于股東之間的交易,而不是企業的交易事項,會計只核算特定會計主體的交易和事項。
根據股權轉讓協議入賬,
借:實收資本--原股東
貸:實收資本--新股東
股權轉讓款可以不通過公司賬戶,如果通過公司賬戶,
新股東交款時
借:現金(或銀行存款)
貸:其他應付款--代收股權轉讓款
支付原股東
借:其他應付款--代收股權轉讓款
貸:現金(或銀行存款)
通過小編在上文的內容介紹后,你們對于““股權代持”過程中的會計處理怎么處理?”這個內容了解的怎么樣了?是否還有其他的會計疑問沒有解決的?沒有解決的問題,歡迎來咨詢我們的答疑會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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