視同銷售是否需要納稅調整?
企業會計準則要求企業將非現金資產(外購、委托加工、自產)用于對外投資、對外捐贈、抵償債務、換取其他資產、分配給股東、獎勵給職工、作為樣品送給他人等行為視同按照公允價值銷售或處置處理,這與所得稅法的規定一致,不存在差異,無需做納稅調整。
會計制度要求對于企業發生的將自有資產用于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業務,將發生的支出直接列入相關的成本費用,不確認銷售收入。因此,執行會計制度的企業應當在納稅申報時確認視同銷售收入及對應的成本。
納稅申報表的填報:將視同銷售收入,通過填報附表一《收入明細表》的視同銷售收入項目并入主表第一行“營業收入”中;將視同銷售成本,通過填報附表二《成本費用明細表》的視同銷售成本項目并入主表第二行“營業成本”。

增值稅視同銷售如何做賬?
增值稅
將銷項稅轉出
借:應繳稅金-應繳增值稅(轉出未交增值稅)
貸 應繳稅金-未交增值稅
借 應繳稅金-未交增值稅
貸:銀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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