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產損失可以記入什么會計科目核算?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第六條規定,企業以前年度發生的資產損失未能在當年稅前扣除的,可以向稅務機關說明并進行專項申報扣除。其中,屬于實際資產損失,準予追補至該項損失發生年度扣除,其追補確認期限一般不得超過五年,屬于法定資產損失,應在申報年度扣除。
企業在固定資產清查中盤虧的固定資產時,應按盤虧固定資產的賬面凈值,借記“待處理財產損溢——待處理固定資產損溢”科目;按已提折舊,借記“累計折舊”科目;按固定資產的賬面原值,貸記“固定資產”科目。報經批準處理后,借記“營業外支出”科目,貸記“待處理財產損溢——待處理固定資產損溢”科目。
會計分錄

批準前:
借:待處理財產損溢-待處理固定資產損溢
貸:固定資產
批準后:
借:其他應收款、營業外支出
貸:待處理財產損溢-待處理固定資產損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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