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交增值稅的會計處理怎么做?
企業應交增值稅的發生、抵扣、進項轉出、計提、交納、退還等情況,應在“應交稅金”科目下設置“應交增值稅”和“未交增值稅”兩個明細科目核算。
一般納稅人在“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明細賬的借、貸方設置分析項目,在借方分析欄內設“進項稅額”、“已交稅金”、“轉出未交增值稅”等項目;在貸方分析欄內設“銷項稅額”、“出口退稅”、“進項稅額轉出”、“轉出多交增值稅”等項目。
一般納稅人在應交稅金下設置“未交增值稅”明細賬,將多繳稅金從“應交增值稅”的借方余額中分離出來,解決了多繳稅額和未抵扣進項稅額混為一談的問題,使增值稅的多繳、未繳、應納、欠稅、留抵等項目一目了然,為申報表的正確編制提供了條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管法》第十九條規定,納稅人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賬簿,進行核算。第六十條規定了未按規定設置賬簿的法律責任,“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早在1995年,財政部就以財會字(1995)22號通知下文,規定一般納稅人應設立“應交稅金-未交增值稅”明細賬。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中有“會計核算健全”的要求,“會計核算健全”包含了按規定設置帳簿、編制報表的要求,如果不設置“未交增值稅”科目存在稅收法律風險。
按照您的表述,月末應當還需要編制如下會計分錄:
月份終了,企業應將當月發生的應交未交增值稅額自“應交增值稅”轉入“未交增值稅”,這樣“應交增值稅”明細賬不出現貸方余額,會計分錄為:
借: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轉出未交增值稅)
貸:應交稅金-未交增值稅
次月15日前申報繳納時
借:應交稅金-未交增值稅
貸:銀行存款

應交增值稅與未交增值稅有什么區別?
區別如下:
1、應交增值稅是指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活動本期應交納的增值稅。本項目按銷項稅額與進項稅額之間的差額填寫。應注意的是,如果一般納稅人企業進項稅大于銷項稅,致使應交稅金出現負數時,該項一律填零,不填負數。
2、未交增值稅是“
應交稅費”的二級明細科目,該科目專門用來核算未繳或多繳稅增值的,平時無發生額,月末結賬時,當“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為貸方余額時,為應繳增值稅,應將其貸方余額轉入該科目的貸方,反映企業未繳的增值稅;當“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為多交增值稅時,應將其多繳的增值稅轉入該科目的借方,反映企業多繳的增值稅。
3、過去將增值稅分為兩部分,一部分為應交增值稅;另一部分為未交增值稅。月末要將未交或多交的增值稅轉入未交增值稅中。在繳納時,區分是繳納本月的增值稅還是其他期的增值稅。本月繳納本月的增值稅,借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已交稅金)”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本月尚未繳納或多交的增值稅轉入未交增值稅中:若為應繳納而尚未繳納的增值稅,借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轉出未交增值稅)”科目,貸記“應交稅金——未交增值稅”科目;若為多交的增值稅,則借記“應交稅金——未交增值稅”科目,貸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轉出多交增值稅)”科目;本月繳納上期的增值稅,借記“應交稅金——未交增值稅”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而在新的準則體系下,不再包括未交增值稅部分,在繳納時也不再區分是本期還是上期的增值稅,一律在“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已交稅金)”科目中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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