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代表處社保局生育津貼收入能否沖減經費支出?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采用按經費支出額換算收入征稅的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發生的利息收入不得沖減其經費支出的批復》【國稅函發[1991]1303號】的規定,對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按經費支出額換算收入征稅時,應以其實際發生的經費支出額換算收入征稅,其利息收入不得沖抵經費支出額。

生育津貼: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對職業婦女因生育而離開工作崗位期間,給予的生活費用。有的國家又叫生育現金補助。我國生育津貼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標準分兩種情況:
一是,在實行生育保險社會統籌的地區,支付標準按本企業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期限不少于98天;
二是,在沒有開展生育保險社會統籌的地區,生育津貼由本企業或單位支付,標準為女職工生育之前的基本工資和物價補貼,期限一般為98天。部分地區對晚婚、晚育的職業婦女實行適當延長生育津貼支付期限的鼓勵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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