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稅的賬務處理怎么做?
一、以往按會計制度應計入管理費用中,
計提分錄為:
借:管理費用-稅費-城鎮土地使用稅
貸:應交稅費-城鎮土地使用稅
上交時:
借:應交稅費-城鎮土地使用稅
貸:銀行存款
二、現時按財會[2016]22號文件要求,企業發生的房產稅,土地稅、印花稅等都通過“稅金及附加科目”核算;
計提分錄為:
借:稅金及附加-城鎮土地使用稅
貸:應交稅費-城鎮土地使用稅
上交時:
借:應交稅費-城鎮土地使用稅
貸:銀行存款

土地使用稅的計稅依據是什么?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83號公布)第三條規定:“土地使用稅以納稅人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依照規定稅額計算征收。
前款土地占用面積的組織測量工作,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二、根據《國家稅務局關于檢發《關于土地使用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的通知》((1988)國稅地字第15號)文件規定:“六、關于納稅人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的確定,納稅人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是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單位組織測定的土地面積。尚未組織測量,但納稅人持有政府部門核發的土地使用證書的,以證書確認的土地面積為準;尚未核發土地使用證書的,應由納稅人據實申報土地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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