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前扣除的業務招待費扣多少
答: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對業務招待費扣除比例改變了以前分內、外資企業的不同標準。第四十三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股權投資業務企業分回的股息、紅利及股權轉讓收入可作為收入計算基數。
政策依據: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43條

《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
案例:
(1)假設A企業2014年全年收入額為10萬元,實際發生業務招待費300元,問企業納稅調整金額多少?
(2)假設B企業2014年全年收入額為10萬元,實際發生業務招待費1000元,問企業納稅調整金額多少?
答案:
(1)A企業收入限定標準=10萬元×5‰=500元A企業業務招待費限定標準=300元×60%=180元A企業納稅調整增加金額=300元-180元=120元。
(2)B企業收入限定標準=10萬元×5‰=500元B企業業務招待費限定標準=1000元×60%=600元B企業納稅調整增加金額=1000元-500元=500元。
稅前扣除的業務招待費扣多少?所謂業務招待費是指企業為生產、經營業務的合理需要而支付的應酬費用。它是企業生產經營中所發生的實實在在、必需的費用支出,是企業進行正常經營活動必需的一項成本費用。由于其直接影響國家的稅收,因此稅法對其稅前扣除有限定---僅允許按一定標準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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