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權益法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初始成本調整?

2018-03-21 17:27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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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權益法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初始成本調整?

權益法核算下企業取得的長期股權投資,初始投資成本小于取得投資時應享有的被投資單位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份額的,應對長期股權投資賬面價值進行調整,計人取得投資當期的損益。而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對外進行權益性投資,通過支付現金取得的投資資產,以購買價為成本;通過支付現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資資產,以該項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成本;初始投資成本小于被投資單位凈資產公允價值的部分不計入計稅所得額,計算所得稅時應作納稅調整調減項目處理。

[例]甲企業于2007年1月取得對乙公司40%的股權,支付價款1500萬元,取得被投資單位凈資產公允價值4000萬元;甲企業對該項投資采用權益法核算;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成本1500萬元小于取得投資時應享有被投資單位可辨認的凈資產公允價值1600萬,差額100萬元在會計核算作為營業外收入處理,計算應納所得稅時,納稅調整減少金額100萬元。

按權益法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初始成本調整?

權益法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怎么做稅務處理?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第三條規定,企業轉讓股權收入,應于轉讓協議生效、且完成股權變更手續時,確認收入的實現。轉讓股權收入扣除為取得該股權所發生的成本后,為股權轉讓所得。企業在計算股權轉讓所得時,不得扣除被投資企業未分配利潤等股東留存收益中按該項股權所可能分配的金額。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股權投資損失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6號)規定,企業對外進行權益性(以下簡稱股權)投資所發生的損失,在經確認的損失發生年度,作為企業損失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一次性扣除。

《關于企業取得財產轉讓等所得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19號)第一條規定,企業取得財產(包括各類資產、股權、債權等)轉讓收入、債務重組收入、接受捐贈收入、無法償付的應付款收入等,不論是以貨幣形式、還是非貨幣形式體現,除另有規定外,均應一次性計入確認收入的年度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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