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捐贈人捐贈的固定資產還需要折舊嗎
答:1、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企業會計制度>需要明確的有關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45號)第二條第三項規定:
從2003年1月1日起,企業接受捐贈的非貨幣性資產,須按接受捐贈時資產的入賬價值確認捐贈收入,并入當期應納稅所得,依法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企業取得的捐贈收入金額較大,并入一個納稅年度繳稅確有困難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確認,可以在不超過5年的期間內均勻計入各年度的應納稅所得。
企業接受捐贈的存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投資等,在經營中使用或將來銷售處置時,可按稅法規定結轉存貨銷售成本、投資轉讓成本或扣除固定資產折舊、無形資產攤銷額。
雖然新稅法下發后,國稅發[2003]45號已經作廢,但根據《關于做好2008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09]55號)規定:“對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以前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企業所得稅有關管理性、程序性文件,凡不違背新稅法規定原則,在沒有制定新的規定前,可以繼續參照執行;對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以前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企業所得稅有關的政策性文件,應以新《企業所得稅法》以及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后發布的相關規章、規范性文件為準。”

2、在會計方面,接受捐贈應該計入什么科目?舊會計準則記入“資本公積”,新會計準則記入“營業外收入”。
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等報表的公告》(2011年第64號)、《〈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分支機構所得稅分配表〉填報說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等報表的補充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76號)的相關規定,在預繳納企業所得稅申報時,以會計利潤為依據,不再納稅調整處理。
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512號)第五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通過捐贈、投資、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債務重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資產,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計稅基礎。
所以,收到捐贈人捐贈的固定資產還需要折舊嗎?根據以上規定認為:企業在接受捐贈固定資產時,在滿足以下條件的前提下計提的折舊可以稅前扣除。一是應以合法憑證入賬;二是按接受捐贈時資產的入賬價值確認捐贈收入,并入當期應納稅所得,依法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三是根據稅法規定計提了折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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