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轉移數據印花稅的計稅依據是什么?
答:
根據《國家稅務局關于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1〕155號)第十條規定:“‘財產所有權’轉移書據的征稅范圍是:經政府管理機關登記注冊的動產、不動產的所有權轉移所立的書據,以及企業股權轉讓所立的書據。”
因此,納稅人簽訂了上述范圍的合同或書據應按規定計征印花稅。
產權轉移書據,包括財產所有權、版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專有技術使用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商品房銷售合同等,,按所載合同金額的0.5‰貼花。

根據應納稅憑證性質的不同,印花稅分別采用比例稅率和定額稅率,具體稅目、稅額標準詳見《印花稅稅目、稅率(稅額標準)表》:此外,根據國務院的專門規定,股份制企業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股票,因買賣、繼承、贈與所書立的股權轉讓書據,應當按照書據書立的時候證券市場當日實際成交價格計算的金額,由出讓方按照1‰的稅率繳納印花稅。
看完了會計學堂的上述文章,對于財產轉移數據印花稅的計稅依據您是否都已經明白了呢?假如您還有不明白的地方,可以詢問我們的會計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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