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得債權的股東的個稅有哪些規定?
個人股東取得公司債權、債務形式的股份分紅,應以其債權形式應收賬款的賬面價值減去債務形式應付賬款的賬面價值的余額,加上實際分紅所得為應納稅所得,按照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股東取得公司債權債務形式的股份分紅計征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8〕267號)明確,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和相關規定,個人取得的股份分紅所得包括債權、債務形式的應收賬款、應付賬款相抵后的所得。

案例:
C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A和B為兩個自然人股東,A和B共同出資設立了C公司,各占公司一半的股份。2013年底,公司實現稅后凈利潤30萬元,經研究決定對A股東和B股東各自分配紅利7萬元,但是分配形式卻很特殊:
(1)將C公司持有的對甲公司應收賬款8萬元(未提取壞賬準備)以及所欠乙公司應付賬款3萬元作為紅利分配給A股東,C公司與甲、乙兩公司的債權債務轉由A股東承繼,C公司不承擔任何連帶責任,相關法律手續已經完成。
(2)將C公司持有的對丙公司應收票據9萬元(未提取壞賬準備)以及所欠乙公司應付票據4萬元作為紅利分配給A股東,C公司與丙、丁兩公司的債權債務轉由A股東承繼,C公司不承擔任何連帶責任,相關法律手續已經完成會計學堂。
(3)C公司同時對兩股東另發現金紅利2萬元。
作為股東,分債權所得要繳納個稅是肯定的,但是繳納多少,如何區分賬款所得額度,這篇分得債權的股東的個稅有哪些規定中,你是否get到答案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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