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事業是否免征增值稅?
答:《關于租入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抵扣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第八條中明確:“自2016年5月1日起,社會團體收取的會費,免征增值稅。本通知下發前已征的增值稅,可抵減以后月份應繳納的增值稅,或辦理退稅。社會團體,是指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設立或登記并取得《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的非營利法人。會費,是指社會團體在國家法律法規、政策許可的范圍內,依照社團章程的規定,收取的個人會員、單位會員和團體會員的會費。社會團體開展經營服務性活動取得的其他收入,一律照章繳納增值稅。”
除會費外,社會團體的收費還包括:行政事業性收費、經營服務性收費、捐贈收入等。
社會團體只有按照經會員代表大會審核通過的會費標準收取的會費才可以享受免稅。反之,如果超過規定標準收取的會費不屬于免稅范圍。
收取會費時還應按規定開具會費收據。會費收入應單獨核算,不應與捐贈收入、提供服務收入、銷售商品收入和其他收入等混合核算。因此,經營服務性收入仍需照章繳納增值稅。

會費收入應單獨核算,不應與捐贈收入、提供服務收入、銷售商品收入和其他收入等混合核算。經營服務性收入需照章繳納增值稅。
綜上所述,公益事業不免征增值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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