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市公司收購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證監會關于實施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2〕85號)規定,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內(含1個月)的,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暫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上述所得統一適用20%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
我國目前針對個人和公司的稅收征管模式是不同的,通常對個人采取的是按次征納,對公司采取的是按期預繳,年度匯算清繳;公司間接持股還有一個好處就是,轉讓收益是匯總到整個收入中去的,如果當期或所在年度有大額成本發生或發生虧損,則會明顯降低轉讓收益,甚至不用交稅,并且國家針對公司出臺了相關稅收優惠政策,典型的如符合條件的法人企業可以積極申請特殊性的稅務處理,從而不必當即繳納轉讓稅款。

上市公司定向增發進行股權收購中,由于目標公司的股東結構復雜,可能涉及法人股東和自然人股東,在選擇特殊性稅務處理時,要求重組業務的當事各方必須采取一致性稅務處理。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48號)規定,企業重組的當事各方中的自然人應按個人所得稅的相關規定進行稅務處理,即目前而言,自然人不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的相關政策。
上市公司在涉及針對自然人股東的股權收購中應額外關注相關稅務問題對并購交易的影響,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相關交易風險。同時,為推動企業重組,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應盡快明確符合條件的自然人股東也允許采用特殊性稅務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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