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運代理合同要交印花稅嗎?
答:貨運代理合同是不需要交印花稅的。
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1號)第一條的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領受本條例所列舉憑證的單位和個人,都是印花稅的納稅義務人,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繳納印花稅。下列憑證為應納稅憑證:
1.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2.產權轉移書據;
3.營業賬簿;
4.權利、許可證照;
5.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

在貨運代理業務中,委托方和貨運代理企業簽訂的委托代理合同,以及貨運代理企業開給委托方的貨物運輸代理業專用發票,根據國稅發〔1991〕第155號、國稅發〔1990〕173號文規定,不屬于印花稅應稅憑證,無需貼花。
綜上所述,企業簽訂的運輸代理合同不屬于上述文件列舉印花稅的征稅范圍,不涉及繳納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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