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維護建設稅的計稅依據有哪些?

2017-12-21 15:07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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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維護建設稅的計稅依據有哪些,同時,城市維護建設稅是否有免征稅的情況呢?這兩個問題,本篇文章都將會給您解答的。

城市維護建設稅的計稅依據有哪些?

:城市維護建設稅是對從事工商經營,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的單位和個人征收的一種稅。

(一)城市維護建設稅的納稅義務人

城市維護建設稅的納稅義務人是指有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三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自2010年12月1日起,對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及外籍個人開始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負有三稅義務的,并不是同時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才涉及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而是指除特殊環節(進口)外,只要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中的任何一種稅就會涉及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城市維護建設
稅的代扣代繳義務人同時也是三稅的代扣代繳義務人。

(二)城市維護建設稅的稅率

城市維護建設稅按照地區不同繳納:

1.納稅人所在地為是市區的,稅率為7%;

2.納稅人所在地為縣城、鎮的,稅率為5%;

3.納稅人所在地不在市區、縣城或者鎮的,稅率為1%。例如:在海上開采石油的,其城市維護建設稅為1%。

4.特殊規定:由委托方代扣代繳城市維護建設稅的,按委托方所在地適用稅率執行;流動的經營者沒有固定的納稅地點的,由經營地繳納三稅的,城市維護建設稅的繳納按照經營地適用的稅率執行。

(三)城市維護建設稅的計稅依據及計算公式

城市維護建設稅的計稅依據有哪些?

同時,城建稅以“三稅”的實繳稅額為計稅依據征收,一般不規定減免稅,但對下列情況可免征城建稅:

(1)海關對進口產品代征的流轉稅,免征城建稅

(2)從1994年起,對三峽工程建設基金,免征城建稅

(3)2010年12月1日前,對中外合資企業和外資企業暫不征收城建稅。2010年12月1日以后,根據2010年10月18日頒布的《國務院關于統一內外資企業和個人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制度的通知》,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及外籍個人適用國務院1985年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和1986年發布的《征收教育費附加的暫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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