劃撥土地計入資本公積如何處理?

答:會計執行新會計準則,則受兩項準則的約束:無形資產和政府補助,賬務處理上偏向于按1元的名義金額做無形資產核算、使用年限不確定不攤銷,同時確認當期營業外收入1元,目的只有一個,把就準則下游離于賬外的資產納入表內核算。
企業接收政府劃入資產的企業所得稅處理應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29號)第一條規定分以下三種情形處理:
1.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將國有資產明確以股權投資方式投入企業,企業應作為國家資本金(包括資本公積)處理。該項資產如為非貨幣性資產,應按政府確定的接收價值確定計稅基礎。
2.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將國有資產無償劃入企業,凡指定專門用途并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70號)規定進行管理的,企業可作為不征稅收入進行企業所得稅處理。其中,該項資產屬于非貨幣性資產的,應按政府確定的接收價值計算不征稅收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將國有資產無償劃入企業,屬于上述兩項以外情形的,應按政府確定的接收價值計入當期收入總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政府沒有確定接收價值的,按資產的公允價值計算確定應稅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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