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稅計稅金額如何規定的?
答:印花稅計稅金額由:(一)計稅依據的一般規定+(二)特殊規定的部分內容
各種應稅憑證上所記載的計稅金額。
計稅金額以全額為主;余額計稅的主要有兩個:貨物運輸合同、技術合同。
1. 根據《印花稅稅目、稅率表》規定:
“產權轉移書據:包括財產所有權和版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專有技術使用權等轉移書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商品房銷售合同。立據人應按所載金額萬分之五貼花。”
股權轉讓環節的印花稅應按照“產權轉移書據”品目征收,計稅依據為股權轉讓協議上標注的轉讓金額。
2.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第十一條規定: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以核定股權轉讓收入:
(一)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
(二)未按照規定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三)轉讓方無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權轉讓收入的有關資料;
(四)其他應核定股權轉讓收入的情形。
若轉讓收入明顯偏低,主管稅務機關有權核定轉讓收入。
具體以主管稅務機關核定為準。
同時,印花稅應納稅額的計算如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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