劃撥土地與出讓土地的區別有哪些?

2017-11-30 16:58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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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取得方式分為出讓和劃撥,很多朋友不清楚劃撥土地與出讓土地的區別有哪些,本文來為大家詳細說明,具體內容請閱讀全文。

劃撥土地與出讓土地的區別有哪些?

一、劃撥土地與出讓土地性質不同

劃撥土地是指國家依法按照一定程序將土地使用權無償地轉移給土地使用者,它屬于行為,而非民事行為。在劃撥時,一般不設定土地使用權的期限,但卻設定了一定的限定條件,不得轉讓、出租和抵押。

出讓土地是指國家以土地使用者的身份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與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二、劃撥土地與出讓土地取得方式不同

出讓:商品房建設用地原則上應該以招標、拍賣、掛牌的有償方式取得,嚴格限制以劃撥方式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建設用地使用權,房地產轉讓時,必須經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的審批,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劃撥: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后將該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為。依照本法規定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沒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三、劃撥土地與出讓土地權利義務關系不同

出讓土來說,土地所用權人和土地使用權人的權利義務進行了明確的法律形式的界定,它是一種獨立的物權,使用權人具有法定范圍內任意的處置權,如轉讓、出租和抵押等。

而劃撥土地的土地權人和土地使用權人的權利義務沒有明確的界定,使用權人在行使財產權利時要受權人的控制或干擾,還不能成為一種完全意義上的獨立物權。

四、劃撥土地與出讓土地費用不同

劃撥土地在使用權限上一般沒有明確的限制,無需繳納土地出讓金。比如現在的經濟適用房所用土地就是劃撥的,不過這類房屋在出售時要向國家補交土地出讓金。

出讓土地住宅使用年限一般是70年,商業40年,綜合50年。開發商取得的土地一般都是出讓的。出讓土地到期后可以續交出讓金繼續使用。

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總結的劃撥土地與出讓土地的區別有哪些的全部內容,四個不同相信大家看完已經明白了,更多咨詢敬請持續關注會計學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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