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支機構能否核定企業所得稅
答:納稅人如滿足《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的納稅義務人條件的,應獨自納稅申報.即同時具備以下條件:在銀行開設結算帳戶;獨立建立帳簿,編制財務會計報表;獨立計算盈虧等條件的企業或者組織.
且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規范匯總合并繳納企業所得稅范圍的通知》的規定:三、非獨立核算分支機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由核算地統一納稅.對核算地發生爭議的,分情況處理:(一)總分機構均在一省范圍內的,由省級稅務機關明確納稅申報所在地;(二)總分機構跨省市的,由國家稅務總局明確納稅申報所在地.

分支機構和分公司的區別?
分公司和分支機構的區別在于:由公司設立的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的經營機構,只能稱之為"分公司"而不能稱之為"分支機構".
分公司是相對本公司而言的,是按照公司內部管轄關系所作分類,是指在公司經營過程中,因為業務需要依法設立的相對獨立的分支機構,是在業務、資金、人事等方面受本公司管轄,但是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構.
分支機構是相對企業整體而言的,是指由企業法人為實現其職能而在總部之外設立的,可以自己的名義進行民事活動,但是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非法人組織,如分公司、分行、營業部、門市部、辦事處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
"企業法人設立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分支機構,由該企業法人申請登記,經登記主管機關核準,領取《營業執照》,在核準登記的經營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七章對分公司的登記作了明確而細致的規定,明確:"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設立的從事經營活動的機構."
分公司和分支機構的區別在于:由公司設立的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的經營機構,只能稱之為"分公司"而不能稱之為"分支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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