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發票備注欄可以手寫嗎
根據《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7號)第九條規定:"將第二十三條改為第二十二條,修改為: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并加蓋發票專用章."
因此,增值稅發票備注欄的信息不可以手寫.
正常情況下,備注欄是可以按照客戶的要求打印相關的內容,但是發票只要打印了,就不能再作修改了,如果對方要求必須打印備注欄,只好將已開的發票作廢,重新開了.備注是輔助信息,不是很重要,做備忘.對外無效,對自己有效.整張增值稅發票是有效的.
1、按照現行發票管理相關規定,發票應予一次性填寫開具;
2、可見,在稅控系統上已進行了填寫開票,票面再進行手工書寫則不符合如上規定;
3、雖然,如題所述事項或未構成虛假而致稅款流失,但該行為不符合規范,不建議操作;
4、如受票方不予接收或稅務方面提出質疑,則產生其他麻煩;
5、請予核實,依法操作.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在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中經常存在開票有誤、發生銷貨退回以及開具發票退回等情況,需要重新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下就針對幾種情況對重新開具專用發票的政策問題進行整理歸納.

收回原發票直接按作廢處理,重新開具發票.
這種方式對開票方來說,操作簡單,方便快捷.《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6〕156號)第十三條規定:一般納稅人在開具專用發票當月,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等情形,收到退回的發票聯、抵扣聯符合作廢條件的,按作廢處理;
開具時發現有誤的,可即時作廢.作廢專用發票須在防偽稅控系統中將相應的數據電文按"作廢"處理,在紙質專用發票(含未打印的專用發票)各聯次上注明"作廢"字樣,全聯次留存.但是,稅務機關對專用發票的作廢條件規定相對嚴格,必須同時符合以下三個條件:
收到退回的發票聯、抵扣聯時間未超過銷售方開票當月;銷售方未抄稅并且未記賬;購買方未認證或者認證結果為"納稅人識別號認證不符"、"專用發票代碼、號碼認證不符".
手寫發票是正規發票嗎?
不論手寫還是定額的..只要是稅所發出的就行了.
鑒別發票真偽不能單單看其是否打印或手寫,你看看以下鑒別方法:
鑒別發票真偽的方法:
1.開票日期早于印制日期.發票的開票日期表明業務的發生時間,其不可能早于發票的印制日期.判斷發票印制日期有兩種方法,一是看發票左邊或右邊豎排的小字,其標明了印制日期和印制單位.
增值稅發票備注欄可以手寫嗎?從上文的解析中我們可以知道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備注欄是不可以手寫的.我們需要按照客戶要求打印相關備注.具體的操作文中都有詳細的解說,大家仔細閱讀,一定能夠順利操作.更多相關知識,你可以隨時登錄會計學堂查看.








官方

0
粵公網安備 44030502000945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