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納稅人是否享受減免政策
是可以享受地方教育附加稅和教育附加的減免的.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擴大有關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圍的通知》(財稅[2016]12號)第一項規定:
將免征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設基金的范圍,由現行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度納稅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9萬元)的繳納義務人,擴大到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10萬元(按季度納稅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0萬元)的繳納義務人.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小微企業免征有關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財稅〔2014〕122號)第一條規定: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對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萬元(含3萬元),以及按季納稅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9萬元(含9萬元)的繳納義務人,免征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設基金、文化事業建設費.

免征增值稅項目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五條規定了下列7個項目免征增值稅:
1、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
2、避孕藥品和用具;
3、古舊圖書;
4、直接用于科學研究、科學試驗和教學的進口儀器、設備;
5、外國政屬府、國際組織無償援助的進口物資和設備;
6、由殘疾人的組織直接進口供殘疾人專用的物品;
除前款規定外,增值稅的免稅、減稅項目由國務院規定.任何地區、部門均不得規定免稅、減稅項目.
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再分別享受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優惠政策,納稅人應以所有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包括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合并計算銷售額,判斷是否達到免稅標準.同時,新規定小規模納稅人在扣除本期發生的銷售不動產的銷售額后仍未超過10萬元或30萬元的,其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取得的銷售額,可享受小規模納稅人免稅政策.舉例說明:
例:A小規模納稅人2019年1月銷售貨物1萬元,提供服務2萬元,銷售不動產6萬元.合計銷售額為9萬元,未超過10萬元免稅標準,因此,該納稅人本月9萬元的銷售額可享受小規模納稅人免稅政策.
例2:B小規模納稅人2019年1月銷售貨物5萬元,提供服務2萬元,銷售不動產10萬元.合計銷售額為17萬元,剔除銷售不動產后的銷售額為7萬元,因此,該納稅人銷售貨物和服務的7萬元銷售額可以享受小規模納稅人免稅政策,銷售不動產10萬元應照章納稅.
一般納稅人是否享受減免政策?相信認真閱讀上文后大家都已經知道一般納稅人是可以享受減免政策的,其中就包括教育附加稅方面的減免,當然還有一些其他的免增值稅的項目,大家也可以自己去對照.如果還有不明白的,請聯系會計學堂小編進行解答.








官方

0
粵公網安備 44030502000945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