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合伙企業個稅都是核定征收嗎
不是.合伙企業個人所得稅申報有核定征收和查賬征收兩種.
實行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投資者,由投資者在每季度終了后15日內及年度終了后3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核定征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年度(季度)申報表》并繳納個人所得稅.
實行查帳征收投資者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按年計算,分季預繳,由投資者在每季度終了后15日內預繳,并向主管稅務機關源報送《查帳征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年度(季度)申報表》.年度終了后3個月內匯算清繳,多退少補,同時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查帳征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年度(季度)申報表》,并附送年度會計決算報表和預繳個人所得稅納稅憑證.
投資者應向企業稅務登記注冊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預繳或繳納個人所得稅,并辦理匯算清繳.對投資者興辦兩個或兩個以上企業,實行核定征收的,投資者應分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實行查帳征收的,投資者應分別向主管稅務機關預繳個人所得稅,年度終了后將各企業的經營所得合并,依照本規定第七條的辦法計算應納稅款后,各投資者分別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匯算清繳.

合伙企業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應當注意的問題有哪些?
一、注意匯算清繳的期限
投資者應納的個人所得稅稅款,按年計算,分月或者分季預繳.投資者應當在每月或者每季度終了后7日內預繳,年度終了后30日內,投資者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個人所得稅申報表》,并附送年度會計決算報表和預繳個人所得稅納稅憑證.年度終了后3個月內匯算清繳,多退少補.所以合伙企業一定要在2010年3月31日前完成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
二、投資者興辦兩或以上企業時的匯算清繳
投資者興辦兩個或兩個以上企業的,應分別向企業實際經營管理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稅款.年度終了后辦理匯算清繳時,區別不同情況分別處理:
(1)投資者興辦的企業全部是個人獨資性質的,分別向各企業的實際經營管理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年度納稅申報,并依所有企業的經營所得總額確定適用稅率,以本企業的經營所得為基礎,計算應繳稅款,辦理匯算清繳;
(2)投資者興辦的企業中有合伙性質的,投資者應向經常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辦理匯算清繳,但經常居住地與其興辦企業的經營管理所在地不一致的,應選定其參與興辦的某一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所在地為辦理年度匯算清繳所在地,并在5年內不得變更.5年后需要變更的,須經原主管稅務機關批準.
(3)投資者興辦兩個或兩個以上企業的,向企業實際經營管理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年度納稅申報時,應附注從其他企業取得的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其中含有合伙企業的,應報送匯總從所有企業取得的所得情況的《合伙企業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匯總申報表》,同時附送所有企業的年度會計決算報表和當年度已繳個人所得稅納稅憑證.
三、注意匯算清繳年度納稅申報表的選擇
實行查帳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投資者,年度終了后3個月內匯算清繳,要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季度(年度)申報表》,并附送年度會計決算報表和預繳個人所得稅納稅憑證,如果合伙企業投資者僅投資一個企業,則只填報本表即可,合伙企業的每位投資者(除法人企業外)均應單獨填報,而不是以合伙企業的名義合并填報.
當實行查帳征收的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的投資者,興辦兩個或兩個以上企業,還應當填報《生產、經營所得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年度匯總申報表》匯總從各個投資企業所分配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它所得計算繳納稅款.
當然,在納稅申報表的格式上,各地可能會有所不同,但內容及填報原則基本是一致的.
合伙企業投資者一般情況下大多年所得超過12萬元,所以還應當根據《個人所得稅》的規定在2010年3月31日前填報(適用于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表》.
普通合伙企業個稅都是核定征收嗎?相信閱讀上文后你已經知道對于普通合伙企業個稅來說我們有兩種征收方式,包括核定征收和查賬征收.具體選擇哪種方式請參照上文的解析.如果還想要了解更多這方面知識的同學請登錄會計學堂繼續學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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