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給客戶傭金的財務處理
有正式傭金的發票的話,直接進銷售費用.如果直接抵減銷售款,記入財務費用.
1、支付的傭金,在"銷售費用"或"管理費百用"會計科目核算
2、收到的傭金,在"主營業務收入"或"其他業務收入"會計科目核算
3、傭金分為明傭、暗傭、累計傭金三種,其支付方式不同,帳務處理也不同.
企業根據扣除傭金后的銷售貨款凈額收取貨款,不再另付傭金.

會計分錄為:
借:應收帳款
貸:主營業務收入(凈額,扣除傭金后的余額)
財稅[2009]29號文的新規定該《通知》對"手續費及傭金"的新規定,與原規定國稅發[2008]84號文是不一致的.主要表現在以下兩方面:將名稱與內容進行了擴展.
原規定僅僅指銷售傭金,而新規定不僅包括銷售傭金,而且還包括生產經營的手續費及傭金.因此,現在的稅前扣除項目是"手續費及傭金". 手續費及傭金的定義發生變化.至少包括:一、企業實際發生的;二、與企業的生產經營相關的;三、需要簽訂書面合同或協議;四、簽訂合同或協議的單位或個人應該具有"中介服務"的經營范圍以及中介服務資格證書;五、簽訂合同或協議的單位或個人,不包括交易雙方及其雇員、代理人和代表人等.
稅前扣除條件
根據該《通知》的精神,一般企業實際發生的手續費及傭金的稅前扣除,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其一,支付的手續費及傭金必須符合上述的5個條件.
其二,支付的手續費及傭金數額,不得超過所簽訂服務協議或合同確認的收入金額的5%.
其三,支付手續費及傭金的形式,除委托個人代理外,不得以現金等非轉賬方式支付.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文對費用支付形式進行規范,可以說是極其少見的,這應該引起納稅人的高度重視.
從上述可見,凡是一般企業實際支付的手續費及傭金,未滿足上述條件之一的,均不得在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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