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需支付的款項需要計提稅金嗎
答:《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話細則》第七條第七款規定,"因債權人緣故確實無法支付的應付款項",應作為應納稅所得額的其他收入,并入利潤總額計征企業所得稅.可見所得稅實施細則明確規定不用支付的應付款項應交企業所得稅.
而在《企業債務重組業務所得稅處理辦法》(國稅發200306號)第六條中也同樣規定"債務重組業務中債權人對債務人的讓步,包括以低于債務計稅成本的現金、非現金資產償還債務等,債務人應當將重組債務的計稅成本與支付的現金金額或者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包括與轉讓非現金資產相關的稅費)的差額,確認為債務重組所得,計入企業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中."
按照《企業會計制度》規定,應付賬款是指企業因購買材料、商品和接受勞務供應等而應付給供應單位的款項.可知應付賬款是由于企業賒購原材料形成的,原材料的采購成本及增值稅進項稅構成應付賬款,其采購成本必將隨著生產的領用進入生產成本,從而影響當期應納稅所得額.如果在債務重組業務中債權人對債務人的讓步產生不用支付的應付賬款,即意味著原來采購成本的降低,相應的也必將影響應納稅所得額的增加.而從另一角度看,債權人因放棄債權必將形成重組損失,《企業債務重組業務所得稅處理辦法》規定"債權人應當將重組債權的計稅成本與收到的現金或者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確認為當期的債務重組損失,沖減應納稅所得."債權人應放棄債權而少繳企業所得稅.所以,從重組的債權、債務雙方整體來看,并沒有因債務人無法支付的應付賬款并入應納稅所得額而增加繳納企業所得稅.

清算時,無能力支付的應付款是否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企業注銷清算時,對于沒有能力支付的應付款項無需并入清算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ü 無法償付不等同于沒有能力支付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確實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需要作為應稅收入計繳企業所得稅.此處"無法償付",是指債權人死亡或者債權人放棄債權等情況,導致債務人不需要支付應付款項,即企業不需要支付,而不是沒有能力支付.在無法償付的情況下,企業不需要再支付未付的應付款項,需要將應付款項列入營業外收入繳納企業所得稅.
ü 沒有能力支付不需繳納企業所得稅
在企業剩余資產已經不足以償付應付款的情況下,企業已經沒有能力支付其應付的款項,該情況下,企業不需要就無法支付的款項繳納企業所得稅,否則破產企業大多會因為還不起債務而欠繳大額稅款.
天津市《企業清算環節所得稅管理暫行辦法》第十條有相關規定,可以參考:
1. 企業清算前已確定不需支付的應付款項,應并入生產經營所得征稅;
2. 企業清算期間確定的不需支付的應付款項,需并入清算所得征稅;
3. 企業清算期間應支付但由于清算資產不足以償還的未付款項,無需并入清算所得征稅.
本文詳細介紹了無需支付的款項需要計提稅金嗎,也介紹了清算時,無能力支付的應付款是否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作為一名企業的財務會計,一定要非常清楚,無息支付的款項,應該進入企業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中,及時的繳納所得稅.不過你不是太明白,咨詢一下會計學堂在線老師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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