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維護建設稅的計稅依據
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的計稅依據是什么?
城建稅(全名:城市建設維護稅)和教育費附加的計稅依據是:增值稅、營業稅和消費稅的稅額.
(1)稅率:市區的適用稅率為7%.縣城、建制鎮的適用稅率為5%.其他地區的適用稅率為1%.
(2)計算公式應納城建稅稅額=營業稅(或增值稅、消費稅)稅額× 適用稅率
城市維護建設稅怎么計提與計算?
城市維護建設稅=(增值稅+消費稅)* 城市維護建設稅稅率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第四條城市維護建設稅稅率如下:
納稅人所在地在市區的,稅率為7%;
納稅人所在地在縣城、鎮的,稅率為5%;
納稅人所在地不在市區、縣城或鎮的,稅率為1%.
計提會計分錄:借:稅金及附加
貸:應交稅費--城市維護建設稅

城市維護建設稅的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國發[1985]19號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的維護建設,擴大和穩定城市維護建設資金的來源,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凡繳納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的單位和個人,都是城市維護建設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都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
第三條 城市維護建設稅,以納稅人實際繳納的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稅額為計稅依據,分別與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同時繳納.
第四條 城市維護建設稅稅率如下:
納稅人所在地在市區的,稅率為百分之七;
納稅人所在地在縣城、鎮的,稅率為百分之五;
納稅人所在地不在市區、縣城或鎮的,稅率為百分之一.
第五條 城市維護建設稅的征收、管理、納稅環節、獎罰等事項,比照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六條 城市維護建設稅應當保證用于城市的公用事業和公共設施的維護建設,具體安排由地方人民政府確定.
第七條 按照本條例第四條第三項規定繳納的稅款,應當專用于鄉鎮的維護和建設.
第八條 開征城市維護建設稅后,任何地區和部門,都不得再向納稅人攤派資金或物資.遇到攤派情況,納稅人有權拒絕執行.
第九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細則,并送財政部備案.
第十條 本條例自一九八五年度起施行.
實際你及附加的相關處理辦法?
稅金及附加是指企業經營活動應負擔的相關稅費,包括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資源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車船稅、印花稅等.
會計分錄
(1)先計提的賬務處理:
借:稅金及附加
貸:應交稅費--應交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資源稅、教育費附加及房產稅、土地使用稅、車船使用稅等
(2)繳納時:
借:應交稅費--應交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資源稅、教育費附加及房產稅、土地使用稅、車船使用稅等
貸:銀行存款
(3)印花稅繳納
借:稅金及附加
貸:銀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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