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票丟失登報必須在當地的報社嗎

2019-12-31 14:45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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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購貨方,銷售方給我開一張增值稅專用發票被弄丟了,聽說要登報聲明,一定要這樣嗎,還有其他方法嗎?發票丟失登報必須在當地的報社嗎?針對這系列的問題,會計學堂小編接下來就為大家講解下發票丟失登報的相關內容.

發票丟失登報必須在當地的報社嗎

不是"隨便找一個報社登".

《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一條規定,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妥善保管發票.發生發票丟失情形時,應當于發現丟失當日書面報告稅務機關,并登報聲明作廢.

但應該在當地市州級以上黨 政報刊雜志上刊登遺失聲明,并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已登報聲明作廢的證明材料.

發票遺失為什么要登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5號公布,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7號修改)第三十一條"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妥善保管發票.發生發票丟失情形時,應當于發現丟失當日書面報告稅務機關,并登報聲明作廢"的規定,發生發票被盜、丟失情形時,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于發現被盜、丟失當日書面報告稅務機關,并登報聲明作廢.

因此您一定得登報聲明,沒有其他辦法.

發票是指一切單位和個人在購銷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所開具和收取的業務憑證,是會計核算的原始依據,也是審計機關、稅務機關執法檢查的重要依據.

收據才是收付款憑證,發票只能證明業務發生了,但不能證明款項是否收付.

發票就是發生的成本、費用或收入的原始憑證.對于公司來講,發票主要是公司做賬的依據,同時也是繳稅的費用憑證;而對于員工來講,發票主要是用來報銷的.

發票在我國社會經濟活動中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和作用.

發票丟失登報必須在當地的報社嗎

現在遺失發票到底要不要登報?國家規定是不用登報,為什么很多地方還是要登報呢?

如果是空白發票一定需要登報,但已開出的發票是不需要登報的,沒有這個強制性規定.如果登報也應當由對方單位出錢,至于以誰的名義登報,要看稅務機關的要求,這個沒必要強擰著不干.銷售方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的:(1)丟失的空白未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首先按規定程序向銷售方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公安機關報失,接受稅務機關處罰;其次,由主管稅務機關代收取"掛失登報費",并將丟失專用發票的納稅人名稱、發票份數、字軌號碼、蓋章與否等情況,統一傳(寄)中國稅務報社刊登"遺失聲明";(2)銷售方丟失已開具專用發票的發票聯和抵扣聯的,待申報、報稅后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出具《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并把該證明和丟失發票的記賬聯復印件交購買方抵扣;(3)銷售方丟失已開具專用發票的抵扣聯、發票聯其中一聯(兩聯沒有全部丟失)的:可讓購買方使用未丟的聯次到主管稅務機關認證和記帳,復印件留存備查.購貨方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的:(1)如果丟失前已認證相符的,購買方憑銷售方提供的相應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及銷售方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經購買方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同意后,可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2)如果丟失前未認證的,購買方憑銷售方提供的相應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認證,認證相符的憑該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及銷售方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經購買方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同意后,可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

以上就是"發票丟失登報必須在當地的報社嗎"的解答,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妥善保管發票.發生發票丟失情形時,應當于發現丟失當日書面報告稅務機關,并登報聲明作廢"的規定,發生發票被盜、丟失情形時,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于發現被盜、丟失當日書面報告稅務機關,并登報聲明作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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