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企業所得稅預繳時能否彌補以前虧損
房地產開發企業本期取得預售收入按規定計算出的預計利潤額計入本行肯定不是彌補虧損以后的,但是本期應交的所得稅肯定不是按此行的數據計算的.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五條所稱虧損,是指企業依照企業所得稅法和本條例的規定將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和各項扣除后小于零的數額."《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2015年版)等報表〉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1號)填報說明規定:
五、(一)7.第8行"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填報按照稅收規定可在企業所得稅前彌補的以前年度尚未彌補的虧損額.
依據上述規定,原則上季度預繳所得稅時,可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但是由于在第1季度申報時,多數企業還未完成上年度所得稅的匯算清繳申報,這種情況下,有些地區的稅務系統申報表對彌補以前年度的虧損有限制.

房地產企業究竟應該如何預繳企業所得稅呢?
首先,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企業所得稅應當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實際利潤額預繳.房地產開發企業因其開發產品周期長,并且存在對未完工產品--房屋預先進行銷售,收取預收款現象.因此,《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31號)規定,企業銷售未完工開發產品取得的收入,應先按預計計稅毛利率分季(或月)計算出預計毛利額,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毛利額顧名思義應當是營業收入減去營業成本后的余額,即還沒有減去期間費用和稅金及附加,因此,房地產企業預繳所得稅時還必須考慮當期實際利潤問題.如果季度內有完工產品收入和其他收入并且產生了實際利潤額,而僅按照預計毛利額預繳企業所得稅,明顯少繳了企業所得稅,因此,季度預繳企業所得稅的應納稅所得額應包含季度利潤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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