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飲店收入是銷售貨物還是餐飲服務

2019-12-27 15:23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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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都知道餐飲業是指通過即時加工制作、商業銷售和服務性勞動于一體,向消費者專門提供各種酒水、食品,消費場所和設施的食品生產經營行業.那么,餐飲店收入是銷售貨物還是餐飲服務?下面我們就一起來了解下.

餐飲店收入是銷售貨物還是餐飲服務

餐飲服務.

餐飲業的收入如何確認

餐飲業的收入應該按實際收款數確認收入.

首先,要根據企業的規模以及核算要求,確定相關成本的核算方法:比如直接記入成本,月末盤點再沖成本;先入庫記入原材料,領用記入成本,月末盤點再沖成本;等等.一般情況,如果你企業規模較小,核算要求不高,可先擇第一種做法.

餐飲行業的應納稅收入是如何確定及其對應稅率?

1.餐飲企業銷售堂食,按照提供餐飲服務繳納增值稅.

2.餐飲企業銷售堂食時,同時銷售外購的酒水、農產品等貨物(外購的酒水、農產品等貨物),應按照混合銷售的有關規定計算繳納增值稅,餐飲企業即按照提供餐飲服務繳納增值稅.

3.餐飲企業銷售的外賣食品,與堂食適用同樣的增值稅政策,統一按照提供餐飲服務繳納增值稅.

適用稅率:

一般納稅人提供餐飲服務按照6%稅率征收增值稅,兼營銷售貨物按17%征收增值稅

小規模納稅人提供餐飲服務或銷售貨物的均按照3%征收率

征收增值稅. 計算公式為:增值稅應納稅額=營業收入額÷(1+稅率)

增值稅應納稅額=營業收入額÷(1+征收率)

注意防范風險之一:

(1)以上"外賣食品",僅指該餐飲企業參與了生產、加工過程的食品.

(2)對于餐飲企業將外購的酒水、農產品等貨物,未進行后續加工而直接與外賣食品一同銷售的,應根據該貨物的適用稅率,按照兼營的有關規定計算繳納增值稅,也就是說分開核算,未分別核算的,從高適用稅率.

(3) 餐飲企業有專門外賣窗口,外賣的是本企業參與了生產、加工過程的食品,屬于餐飲服務;外賣別的企業生產的,本企業未進行后續加工的食品,按照該貨物的適用稅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案例1:

2017年9月28日某某一般納稅人餐飲酒店的營業日報顯示,當天營業收入為106000元,其中菜品收入50300元,面點收入45100元,酒水收入10600元.

該餐飲企業提供餐飲服務的同時又售賣酒水的,屬于混合銷售,按照主業餐飲的適用稅率6%計征增值稅;

發票開具項目:餐費;

案例2:

2016年12月28日某某一般納稅人餐飲酒店銷售給客戶定制酒一批,該批定制酒的售價為117000元.

該酒水的銷售并非餐飲企業提供服務的同時又售賣酒水的,不屬于混合銷售,按照混業經營業務處理,酒水銷售的適用稅率按照17%計征增值稅;

發票開具項目:酒水.

思考問題:

1、便利店銷售即食熱食,并提供桌椅,這算是堂食還是銷售?

答案: 這不屬于餐飲.因為便利店的營業執照上沒有餐飲的經營范圍,而且購進的食物并沒有參與生產、加工過程,只是提供就餐的地方,所以不屬于餐飲服務,按銷售貨物適用稅率計征.

餐飲店收入是銷售貨物還是餐飲服務

餐飲行業可以抵扣的進項有哪些?

1、食材的購貨發票.

2、調味品的進項發票.

3、酒水飲料的進項發票.

4、水、電、燃氣的進項發票.

5、房屋的租金的進項發票.

6、自用房產的進項發票.

7、交通工具的進項發票.

8、裝修店面取得的進項.

9、期間費用中的進項.

1、食材的購貨發票.(一)納稅人向農業生產者個人收購自產農產品,可以向主管國稅機關申請領用農產品收購發票,主管國稅機關根據納稅人的經營項目和經營規模,對其領取發票的種類、數量、版面金額以及領取方式按規定予以確認.

(二)納入增值稅發票系統升級版(以下簡稱發票升級版)范圍的納稅人使用增值稅普通發票開具收購發票,系統在發票左上角自動打印"收購"字樣;未納入發票升級版范圍的小規模納稅人可申請領用無抵扣聯《廣東省收購統一發票》.

(三)納入發票升級版范圍且未實行農產品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辦法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可申請領用五聯版增值稅普通發票,其中第三聯作為抵扣憑證聯;納入發票升級版范圍的其他納稅人可申請領用兩聯版增值稅普通發票.

根據2017年財稅37號文規定,農產品抵扣有以下情況:

1.農產品收購發票,免稅,抵價格×13%.(僅針對個人)

2.合作社自產品發票,免稅,抵價格×13%.

3.增值稅專用發票.征11%,抵11%,抵發票上的金額.

4.增值稅專用發票,征3%,抵價稅合計×11%.

5.增值稅普通發票,征3%,不能抵扣.

6.免稅普通發票,生產免稅,抵價格×11%.

7.免稅普通發票,流通免稅,不能抵扣.

提取可抵扣的進項計算公式:

1.農產品收購發票,免稅,抵價格×13%.(僅針對個人)

2.合作社自產品發票,免稅,抵價格×13%.

進項稅額=發票金額×13%

例如:發票是1000元的.

進項稅額=1000 ×13%=130元

食材成本=1000-130=870元

3.增值稅專用發票.征11%,抵11%,抵發票上的金額.

進項稅額=發票價稅合計金額÷(1+11%)×11%

例如:發票價稅合計金額是1000元的.

進項稅額=1000÷(1+11%)×11%=99.1元

食材成本=1000-99.1=900.9元

4.增值稅專用發票,征3%,抵價稅合計×11%.

進項稅額=發票價稅合計金額÷(1+3%)×11%

例如:發票的價稅合計是1000元.

進項稅額=1000 ÷(1+3%)×11%=106.80元

食材成本=1000-106.8=893.2元

6.免稅普通發票,生產免稅,抵價格×11%.

進項稅額 =發票金額×11%

例如,免稅普通發票金額1000元

進項稅額=1000×11%=110元

食材成本=1000-110=890元

本文中還要注意一個問題:

37文對農產品抵扣的稅率采取了雙軌制,按農產品的用途,抵扣被分為兩大類:

第一類是農產品用于生產17%稅率的貨物.

納稅人購進用于生產銷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稅率貨物的農產品維持原扣除力度不變.繼續按《條例》規定的方式扣除,核心是:其計算扣除率依然是13%.

第二類是農產品用于生產其它貨物或者服務.

納稅人購進用于生產銷售或委托受托加工、生產其他貨物或服務的,它們的計算扣除率為11%.

思考問題:37號文對餐飲服務的影響?

7月1日之前,餐館向菜販采購10 300元的蔬菜,個人菜販交300元增值稅開普票,餐館可以抵扣10 300×13%=1 339元進項,這批蔬菜的成本為10 300-1 339=8 961元.

7月1日之后,還是10 300元的菜,個人菜販依然交300元增值稅代開專票,對小規模菜販無影響,但餐館只能抵扣10 300×11%=1 133元進項,這批蔬菜的成本為10 300-1 133=9 167元.比7月1日前貴了206元.并且還要多交約20.6元的城建和教附.

注意防范風險之二:

企業要按規定妥善保管與收購農產品業務相關的原始憑證以備查驗,如收購農產品的過磅單、入庫單、運輸專用結算單據、收付款憑證等.出售人必須是農民,或是從合作社或其他農業公司購進的,不可以自己開具收購發票.

5、租賃費的發票.

企業租賃的房屋是業主在5月1日前取得的,按簡易征收方式征收增值稅,公司業主同樣可以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個人業主只以能到稅務機關代開普通發票.

企業租賃的房屋是業主在5月1日后取得的,可以按一般征收方式征收增值稅,業主可以開具稅率為了11%或5%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注意防范風險之三:

因為開租賃發票還涉及到房產稅和個人所得稅的問題,所以在跟房東簽定租賃合同時,一定要注明這個發票的稅金由誰承擔.

如果是由企業承擔的,企業所支付的稅款不能在稅前抵扣,因為這個不屬于企業的費用.

6、自有房產的進項.

納稅人2016年5月1日之后取得的不動產和不動產在建工程,進項稅分兩年抵扣,第一年抵扣60%,第二年抵扣40%.

注意防范風險之四:

固定資產、不動產的進項稅,如果是用于非應稅項目的,不可以抵扣,如果是混用的,也用于應稅項目,則進項稅可以全額抵扣.

例如:接送員工上下班的班車進項不能抵扣,接送員工或客戶的商務車可以抵扣.

購進專用于免稅項目和簡易征收的固定資產和不動產,也應在取得發票后,及時認證,但是暫不抵扣,為以后抵扣提供便利.

購入的固定資產、不動產,因專用于免稅項目、簡易征收項目而不能抵扣進項稅的,如果用途改變,比如也用于允許抵扣進項稅的應稅項目,則可在改變用途的次月,抵扣相應的進項稅.

具體按照下列公式計算:

可以抵扣的進項稅額=固定資產、不動產凈值/(1+適用稅率)*適用稅率

注:凈值是指按照會計制度計提折舊或攤銷后的余額.前提是應有合法有效的增值稅扣稅憑證.

例:2016年1月購進面包車一輛,原是用于接送員工上下班的,2017年9月因為增加了員工宿舍,所以取消了接送服務,該車改為日常辦公業務使用.2017年該車賬面原值80000元,累計折舊是31667元,凈值為48333元,購進時發票稅率為17%.

可以抵扣的進項稅額

=48333÷(1+17%)×17%

=7022.74元

通過上文資料,我們不難了解,餐飲店收入是銷售貨物還是餐飲服務的答案是餐飲服務.餐飲業的收入要根據企業的規模以及核算要求,確定相關成本的核算方法:比如直接記入成本,月末盤點再沖成本,大家還有疑問可以繼續咨詢會計學堂答疑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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