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稅是應發工資嗎
什么是個人所得稅
個人所得稅是調整征稅機關與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人)之間在個人所得稅的征納與管理過程中所發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既包括居民納稅義務人,也包括非居民納稅義務人.居民納稅義務人負有完全納稅的義務,必須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境外的全部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而非居民納稅義務人僅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稅:
1、工資、薪金所得;
2、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
3、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
4、勞務報酬所得;
5、稿酬所得;
、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7、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8、財產租賃所得;
9、財產轉讓所得;
10、偶然所得;
11、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征稅的其他所得.
其中工資、薪金所得:
每月應交個人所得稅按個人工資薪金計算交納的個人應交的稅額,以每月收入額減除免稅的應個人負擔的"五險一金"等項目,再減去允許扣除費用5000元(外籍人員按4800元)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個稅是應發工資嗎
個人所得稅不是按應發工資交稅,也不是按實發工資交稅,而是按工資額減去社保費減去其他可減免項目.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
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
(一)居民個人的綜合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額減除費用六萬元以及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二)非居民個人的工資、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五千元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三)經營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四)財產租賃所得,每次收入不超過四千元的,減除費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減除百分之二十的費用,其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五)財產轉讓所得,以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補發工資個人所得稅該如何計算
1、先從法理角度來講:
《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一款規定:工資、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這里的"每月收入額"是按是按個人實際收到款項時為準的,目前允許分攤到各月進行計算應僅為特定行業或者是如一次性解除勞動合同或者一次性獎金等有明確規定允許分攤到各月的方可.除此之外國家稅務總局尚無關于補發工資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的統一規定.但也有些地方稅務機關對此有明確規定,如廣東(粵地稅發[1999]239號)、大連市》(大地稅個[1997] 101號).
所以地方稅務機關沒有作出明確規定的,原則上應按實際發放月份合并計算個人所得稅.
2、從會計處理上來講:
如果會計處理上當月的工資在月計提,按月進成本,雖然沒有發放,但按稅務機關的要求按進行了個人所得稅的全員申報,,這種情況下,視同企業向員工欠款,會計上列作"其他應付款"核算,等有錢時再一起發放,這是可以分每月應發數來計算個人所得稅的.
3、建議主動同主管稅務機關溝通:
既然國家稅務總局尚無關于補發工資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的統一規定.這時主管稅務機關就享受有解說權,來進一步明確,如廣東省和大連市.相信稅務機關也會"人性化"的具體對待.因為分攤各月來計算本身需要稅務機關認可才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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