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安行業簡易計稅的條件有哪些
根據國稅總局2016第17號公告和財稅2016第36號文件附件一的規定,建筑類一般納稅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選擇簡易計稅法:
1、老項目(營改增前簽訂施工合同或取得施工許可證的);
2、甲供材項目;
3、清包工項目.

建筑業的簡易計稅有哪些 ?
1.應適用簡易計稅
(1)小規模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
(2)一般納稅人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為房屋建筑的地基與基礎、主體結構提供工程服務,建設單位自行采購全部或部分鋼材、混凝土、砌體材料、預制構件的,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2.一般納稅人可選擇簡易計稅
(1)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務;
(2)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務;
(3)為建筑工程老項目提供的建筑服務,建筑工程老項目,是指:
①《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注明的合同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項目;
②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項目;
③《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未注明合同開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項目;
(4)銷售自產或外購機器設備(含電梯)的同時提供安裝服務,已經分別核算機器設備和安裝服務的銷售額的,對于安裝服務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5)納稅人銷售活動板房、鋼結構件等自產貨物的同時提供建筑、安裝服務,不屬于實施辦法第四十條規定的混合銷售,應分別核算貨物和建筑服務的銷售額,分別適用不同的稅率或者征收率.1.應適用簡易計稅
(1)小規模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
(2)一般納稅人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為房屋建筑的地基與基礎、主體結構提供工程服務,建設單位自行采購全部或部分鋼材、混凝土、砌體材料、預制構件的,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2.一般納稅人可選擇簡易計稅
(1)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務;
(2)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務;
(3)為建筑工程老項目提供的建筑服務,建筑工程老項目,是指:
①《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注明的合同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項目;
②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項目;
③《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未注明合同開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項目;
(4)銷售自產或外購機器設備(含電梯)的同時提供安裝服務,已經分別核算機器設備和安裝服務的銷售額的,對于安裝服務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5)納稅人銷售活動板房、鋼結構件等自產貨物的同時提供建筑、安裝服務,不屬于實施辦法第四十條規定的混合銷售,應分別核算貨物和建筑服務的銷售額,分別適用不同的稅率或者征收率.
應適用簡易計稅的未適用簡易計稅,對不符合簡易計稅條件的使用了簡易計稅.如對外購機器設備同時提供安裝服務,安裝服務如果要享受簡易計稅,應當對機器設備和安裝服務在會計上做單獨的會計核算;未分別核算的,屬于混合銷售行為,安裝服務不能適用簡易計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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