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返聘工資如何納稅
企業返聘退休人員,計算個人所得稅如下:
我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兼職和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收入如何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5〕382號)規定,"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的收入,在減除按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準后,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七款規定: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干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免征個人所得稅.
由此,退休返聘人員需要先減除相關費用后,再按照工資、薪金所得繳納個稅.
退休人員領取的退休工資是免稅的,如果退休之后返聘繼續工作,退休工資部分仍然免稅,只針對返聘工資為基數計算個人所得稅,同樣減除1600元之后再算稅金.
工資、薪金所得按以下方法計算個人所得稅:
應稅工資、薪金=當月份應發工資+當月發放的津貼、補貼(如加班費、崗位津貼等)+當月發放的獎酬金(不包括一次取得數月的獎金或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扣除項目合計=稅法規定的每人每月減除費用+不屬于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的收入+養老保險金+失業保險金+醫療保險金+住房公積金+工會費+政府特殊津貼.
應稅所得額=應稅工資、薪金-扣除項目合計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

退休人員再任職應同時符合哪些條件?
(1)受雇人員與用人單位簽訂一年以上(含一年)勞動合同(協議),存在長期或連續的雇用與被雇用關系;
(2)受雇人員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時,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資收入;
(3)受雇人員與單位其他正式職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訓及其他待遇;
(4)受雇人員的職務晉升、職稱評定等工作由用人單位負責組織.
返聘即離退休人員的再次聘用,因為退休員工不屬于勞動部門管理,不能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所以聘用離退休人員不能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28條執行.離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如果屬于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案范圍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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