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支機構非獨立核算的用申報財務報表嗎
不論分支機構是否獨立核算,均應在取得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辦理國稅、地稅稅務登記.如果分支機構是按"三證合一"制度進行登記的,不需辦理稅務登記.分支機構需向主管稅務機關完成補充信息采集就可.由于三證合一后,稅務具體流程程序尚未出臺明確文件規定,需按當地稅務機關要求進行處理.
相關政策依據:
《稅務登記管理辦法》規定:第十條:企業,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向生產、經營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一)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領取工商營業執照(含臨時工商營業執照)的,應當自領取工商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稅務登記證及副本(納稅人領取臨時工商營業執照的,稅務機關核發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第十四條規定,納稅人在申報辦理稅務登記時,應當如實填寫稅務登記表.稅務登記表的主要內容包括:
(四)核算方式;

如何報稅?
(一)獨立核算分公司與一般企業相同.
(二)非獨立核算分公司按事務范圍,分為具有主體生產經營職能和不具有生產經營職能.其報稅情況不同.
1、如果屬于不具有生產經營職能的非獨立核算分公司,那么日常不涉及增值稅、附加稅費、所得稅等,你只需零申報報稅.涉及個人所得稅,按要求申報.
相關政策依據:
所得稅:《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7號)規定:
第五條規定,以下二級分支機構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一)不具有主體生產經營職能,且在當地不繳納增值稅、營業稅的產品售后服務、內部研發、倉儲等匯總納稅企業內部輔助性的二級分支機構,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2、如果屬于具有生產經營職能的非獨立核算分公司.
(1)所得稅如何申報:分公司預繳,總公司匯總清算.
政策依據:
《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條規定,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的,應當匯總計算并繳納企業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7號)規定:
第二條第一款,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跨地區(指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下同)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分支機構的,該居民企業為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以下簡稱匯總納稅企業),除另有規定外,其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規定,匯總納稅企業實行"統一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繳、匯總清算、財政調庫"的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
第五條規定,以下二級分支機構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一)不具有主體生產經營職能,且在當地不繳納增值稅、營業稅的產品售后服務、內部研發、倉儲等匯總納稅企業內部輔助性的二級分支機構,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上年度認定為小型微利企業的,其二級分支機構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三)新設立的二級分支機構,設立當年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四)當年撤銷的二級分支機構,自辦理注銷稅務登記之日所屬企業所得稅預繳期間起,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五)匯總納稅企業在中國境外設立的不具有法人資格的二級分支機構,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2)增值稅(包括附加稅費)如何申報:分公司繳納,或經稅務機關批準總機構繳納.
分公司如何繳納增值稅:分公司按征收率預征,總公司結算(各地稅務機關處理可能不同).
政策依據:
云南國稅局出的文件《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跨地區設置非獨立核算分支機構增值稅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支持和鼓勵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簡稱"一般納稅人")跨地區設置非獨立核算分支機構開展經營活動和參與市場競爭,便于納稅人經營管理和會計核算,同時解決因匯總繳納增值稅帶來的地區稅收利益轉移、稅收征管等方面的問題,進一步加強我省一般納稅人跨地區設置非獨立核算分支機構增值稅的征收管理,根據現行稅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我省一般納稅人跨地區設置非獨立核算分支機構,經一般納稅人總機構申請和國稅機關批準,總機構向分支機構移送貨物可以不視同銷售處理,分支機構銷售應稅貨物和應稅勞務應納的增值稅可以實行在分支機構所在地由分支機構申報繳納(由主管國稅機關預征)和在總機構所在地由總機構匯總結算申報(由主管國稅機關匯總結算征收)的辦法(以下簡稱"預征-結算"辦法)征收管理.
第三條 "預征"分為按國稅機關審批確定的預征率計算預征和按月依銷售比例分攤法計算分配各分支機構應納增值稅預征兩種.
第四條 申請實行"預征-結算"辦法的納稅人必須具備以下資格條件.
(一)總、分支機均為一般納稅人.
(二)分支機構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屬總機構的派出機構,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總機構承擔;
2、直接從事貨物的生產、經營業務,經營活動全部由總機構控制,分支機構不自行購進貨物(水、電除外),所銷貨物只由總機構統一配送;
3、不獨立計算盈虧和會計決算.
第五條 實行"預征-結算"辦法的審批.
(一)申請實行"預征-結算"辦法的一般納稅人,持總機構稅務登記證、近兩年相關財務報表(經營期不足兩年的報近期財務會計資料)、增值稅稅負率、財務核算制度、所屬分支機構名稱、納稅人識別號和所在地(縣)等資料向總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提出書面申請,經所在地主管國家稅務局審核同意后,逐級報經上級國家稅務局審批同意后執行.
(3)其他稅費如何繳納?
A、印花稅
分支機構取得的工商營業執照,屬于權利、許可證件,應按5元/件進行貼花.
分支機構對外簽訂合同,如合同屬于應稅憑證,應進行貼花.分支機構的營業賬簿應按如下規定進行貼花:
《國家稅務局關于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1988)國稅地字第25號)
十八、跨地區經營的分支機構,其營業賬簿應如何貼花?
跨地區經營的分支機構使用的營業賬簿,應由各分支機構在其所在地繳納印花稅.對上級單位核撥資金的分支機構,其記載資金的賬簿按核撥的賬面資金數額計稅貼花,其他賬簿按定額貼花;對上級單位不核撥資金的分支機構,只就其他賬簿按定額貼花.為避免對同一資金重復計稅貼花,上級單位記載資金的賬簿,應按扣除撥給下屬機構資金數額后的其余部分計稅貼花.
B、個人所得稅
《個人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義務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
《個人所得稅全員全額扣繳申報管理暫行辦法》(國稅發〔2005〕205號)規定:
第二條扣繳義務人必須依法履行個人所得稅全員全額扣繳申報義務.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個人所得稅全員全額扣繳申報(以下簡稱扣繳申報),是指扣繳義務人向個人支付應稅所得時,不論其是否屬于本單位人員、支付的應稅所得是否達到納稅標準,扣繳義務人應當在代扣稅款的次月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其支付應稅所得個人(以下簡稱個人)的基本信息、支付所得項目和數額、扣繳稅款數額以及其他相關涉稅信息.
本辦法所稱扣繳義務人,是指向個人支付應稅所得的單位和個人.
因此,分支機構通常有工作人員,如財務、負責人等.分支機構向其工作人員支付工資時,屬于扣繳義務人,應按規定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分支機構需在當地地稅機關辦理全員全額扣繳申報.
分支機構非獨立核算的用申報財務報表嗎?會計學堂小編告訴大家這是肯定的,只要稅種認定已經認定,長期未申報相關稅種,就已經在稅務管理系統中產生了違規記錄.違反征管法中"按規定期限進行納稅申報"的規定,這不僅影響分公司,還影響總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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粵公網安備 44030502000945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