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給其他企業錢收到的利息怎么做賬
答:《發票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需要臨時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可以憑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書面證明、經辦人身份證明,直接向經營地稅務機關申請代開發票.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應當先征收稅款,再開具發票.稅務機關根據發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委托其他單位代開發票.
因此,借給公司錢收到利息開具發票,按照"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
其具體的賬務處理如下:
1、支付借款時
借:其他應收款
貸:銀行存款
借:財務費用-利息收入
借:應收利息
2、收到還款和利息
借:銀行存款
貸:其他應收款
貸:應收利息

自然人將款借給企業,雙方約定利率月息3%,但企業到期無支付利息,企業補開上年度利息轉化為本金的借款收條是否合法?
我國法律承認并保護的利息為年利率24%(月息2%)以下的利息.超過年利率24%的利息,可以不用還;年利率24%-年利率36%(月息3%)為自由債務區,已經償還的,不得要求退還,未償還的,可以拒絕償還;年利率36%以上就是國家規定的高利貸,已償還的,可以要求退還.對方利率超過國家規定的年利率36%,可以向銀監會投訴和向公安機關經濟偵查大隊舉報.(此處所指利息包括貸款方的利息、逾期利息、違約金、各種手續費等.)本金認定以實際到手額為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六條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第二十七條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載明的借款金額,一般認定為本金.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實際出借的金額認定為本金.第三十一條沒有約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過約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違約金,且沒有損害國家、集體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當得利為由要求出借人返還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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