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意外保險費發票是個人名稱可以稅前扣除嗎
首先,稅法原則上要求發票抬頭必須與所報銷單位一致方可報銷入賬,如果是增值稅發票,就更加嚴格,必須一字不差.但如果是以個人名義進行的業務,比如坐火車、飛機、住宿,就可以抬頭是個人.
一般情況下不可以,但是以下費用可以例外處理:
1、個人名義的住宿費發票、火車票、飛機票,這些是發票抬頭必須是個人的,可以報銷,做管理費用-差旅費.
2、以個人名義辦的手機話費(這些可以報銷,以公司福利費的形式報銷,等于員工收入了通訊補貼,涉及到個稅增加)
3、以個人名義辦的租金發票(這些可以報銷,以公司福利費的形式報銷,等于員工收入了房租補貼,涉及到個稅增加)
由此可見,人身意外保險費發票是個人名稱可否稅前扣除就需要明確這個人身意外保險是否與企業經營活動有關.如果是真實的發生在工作中,為企業工作時所購買的意外保險則是可以稅前扣除的,但是一定要出示相關的證明.

在符合真實性及合理性等稅前扣除原則,以個人名稱開具的發票能扣稅前扣除的常見情況有這幾種:
(1)允許稅前扣除的醫藥費票據、員工入職前到醫療機構體檢費票據;
(2)出差交通費、住宿費:員工出差購買的飛機票、意外保險、簽證費;
(3)辦公通訊費:符合條件的通訊費,手機登記為員工個人,發票也開給個人;
(4)符合職工教育費范圍的職業技能鑒定、職業資格認證等經費支出;
(5)企業招聘員工,聘請專家、顧問等,承擔對方來回差旅費用(飛機票等是相關個人的名字,并且對方還不一定是公司的員工);
(6)企業請個人辦理事項:按照合同約定個人辦理事項發生的費用由公司負擔,比如差旅費,個人取得抬頭為個人名字的發票向企業報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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