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普通發票當月作廢流程
導語: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增值稅普通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6〕156號)規定, "第十三條 一般納稅人在開具普通發票當月,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等情形,收到退回的發票聯、抵扣聯符合作廢條件的,按作廢處理;開具時發現有誤的,可即時作廢."
作廢普通發票須在防偽稅控系統中將相應的數據電文按'作廢'處理,在紙質普通發票(含未打印的普通發票)各聯次上注明'作廢'字樣,全聯次留存.
1、如果是當月作廢,在開票機系統,找到開錯的發票,直接作廢就可以了.作廢之后,收齊所有的發票聯重新放入打印機打印,目地是使發票原件上印有作廢兩個字.
2、核銷發票時,應把正數廢票明細表和其他發票資料一齊打印,連同作廢發票原件一起拿到稅務局核銷.

增值稅專用發票怎么作廢?
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下簡稱專用發票)作廢通常有兩種方式:
一、全部聯次注明"作廢"字樣或加蓋"作廢"戳記后再作廢;
二、通過開具紅字專用發票作廢.
前者比較的簡單,后者手續相對繁瑣.
作廢條件的規定如下,銷售方開具專用發票時發現有誤,發票聯、抵扣聯尚未交付給購買方的,可當月即時作廢.
除此外,對開出的專用發票再作廢需要同時具備三個條件:
1、是收到退回的發票聯、抵扣聯時間未超過銷售方開票的當月;
2、是銷售方未抄稅并且未記賬;
3、是購買方未認證或者認證結果為"納稅人識別號認證不符"或"專用發票代碼、號碼認證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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