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年度多交所得稅能申請退稅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四十九號)第五十一條規定,納稅人超過應納稅額繳納的稅款,稅務機關發現后應當立即退還;
《企業所得稅法暫行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按年計算,分月或者分季預繳.月份或者季度終了后十五日內預繳,年度終了后四個月內匯算清繳,多退少補.
根據上述規定,企業在2005年多預繳的企業所得稅,在年度匯算靖繳后,可退回.
在實務操作中,多繳稅款的部分,你公司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申請,稅務機關將按具體情況辦理退稅,或者用于抵減你公司下年應繳的企業所得稅.
《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納稅人超過應納稅額繳納的稅款,稅務機關發現后應當立即退還;納稅人自結算繳納稅款之日起三年內發現的,可以向稅務機關要求退還多繳的稅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稅務機關及時查實后應當立即退還;涉及從國庫中退庫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國庫管理的規定退還.
納稅人自結算繳納稅款之日起三年內發現的,可以向稅務機關要求退還多繳的稅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稅務機關及時查實后應當立即退還;
涉及從國庫中退庫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國庫管理的規定退還.

2008年多繳的印花稅,是否可以抵減2009年的印花稅?
《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七條規定,應納稅憑證應當于書立或者領受時貼花.《印花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一條規定,一份憑證應納稅額超過五百元的,應向當地稅務機關申請填寫繳款書或者完稅證,將其中一聯粘貼在憑證上或者由稅務機關在憑證上加注完稅標記代替貼花.第二十二條規定,同一種類應納稅憑證,需頻繁貼花的,應向當地稅務機關申請按期匯總繳納印花稅.第二十三條規定,凡匯總繳納印花稅的憑證,應加注稅務機關指定的匯繳戳記、編號并裝訂成冊后,將已貼印花或者繳款書的一聯粘附冊后,蓋章注銷,保存備查.第二十四條規定,凡多貼印花稅票者,不得申請退稅或者抵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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