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宿服務可以開經營租賃嗎?

2019-10-31 16:09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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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改增之后,住宿費是比較重要的內容,那么你作為財務知道住宿服務可以開經營租賃嗎?其實對于這個問題,這個是不可以的,因為經營租賃發票是有物業公司開具的,至于餐飲住宿服務業的稅務問題請看下文詳細介紹!

住宿服務可以開經營租賃嗎?

不可以的.酒店的是住宿費房屋租賃發票一般是由物業,個人房主上地稅申請或代開.承租人也可以到稅局去申請代開.

餐飲住宿服務業營改增熱點問題解答

一、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

1、5月1日營改增后,旅店業和飲食業納稅人銷售非現場消費的食品,是否還可以繼續按(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17號)的規定,屬于不經常發生增值稅應稅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0號)第二十九條的規定,可以選擇按小規模納稅人繳納增值稅

答: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17號文繼續有效,屬于不經常發生增值稅應稅行為的企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0號)第二十九條的規定:納稅人銷售非現場消費的食品可以選擇按小規模納稅人繳納增值稅;但如果兼營現場消費的納稅人,年銷售收入超過500萬,也需要進行一般納稅人登記.

2、某公司提供餐飲服務未達標,但外賣銷售自己制作的月餅等收入超過50萬,這種情況是否需要認定一般納稅人

答:按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17號的規定,屬于不經常發生增值稅應稅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0號)第二十九條的規定,可以選擇按小規模納稅人繳納增值稅.

住宿服務可以開經營租賃嗎?

二、征稅范圍

1、酒店業應按照哪個稅目繳納增值稅

答:根據財稅〔2016〕36號文件《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餐飲住宿服務,包括餐飲服務和住宿服務.

(1)餐飲服務,是指通過同時提供飲食和飲食場所的方式為消費者提供飲食消費服務的業務活動.

(2)住宿服務,是指提供住宿場所及配套服務等的活動.包括賓館、旅館、旅社、度假村和其他經營性住宿場所提供的住宿服務.

2、如何界定"餐飲服務"和"飲食外賣服務"

答:提供了飲食,同時提供配套服務(例如飲食場地、傳菜、分餐等),屬于餐飲服務.

3、如何界定"住宿服務"和"不動產出租"

答:在提供了住宿場所的同時,提供配套服務(例如房間清潔、住宿安保等),屬于住宿服務;不同時提供配套服務的,屬于不動產經營租賃.

4、以餐飲服務為主的納稅人,銷售餐飲服務的同時銷售煙酒,屬于哪種應稅行為

答:屬于混合銷售行為,按餐飲服務繳納增值稅.

5、溫泉酒店的溫泉門票收入屬于餐飲住宿服務還是居民日常服務

答:屬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附: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一條第(七)款第5項"居民日常服務".

6、酒店式公寓按酒店業繳納增值稅,還是按出租不動產繳納增值稅

答:酒店式公寓應區分不同的用途而按不同的適用稅率計算繳納增值稅:若作為住宿場所并提供配套服務的,屬提供住宿服務,適用6%稅率;若僅將公寓轉讓他人使用,而未提供配套服務的,屬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適用11%稅率.

7、納稅人僅提供將飲食從餐廳到消費者的送餐服務,不提供餐飲也不提供布菜等配套服務,應按照哪個稅務征稅

答:屬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附: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一條第(七)款第6項"其他生活服務".

8、境外旅行社組織國外游客的中國旅游項目,境外旅行社已收款,并支付給境內酒店,由境內酒店提供酒店服務,該境內酒店是否需要申報繳納增值稅

答:根據《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十二條"在境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是指:(一)服務(租賃不動產除外)或者無形資產(自然資源使用權除外)的銷售方或者購買方在境內",上述酒店服務應申報繳納增值稅.

住宿服務可以開經營租賃嗎?上文介紹了這個的經營租賃是物流行業的開具的,住宿服務是不能開具的,只能開具住宿業的發票,餐飲住宿服務業營改增的相關問題上文也進行了相關的分析,更多相關財務資訊,敬請關注會計學堂的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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