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贈資本公積款用交印花稅嗎
最新的企業會計準則對資本公積核算內容:資本溢價明細核算接受投資者投資的金額超出其享有的注冊資本份額的部分,或者發行股票的溢價金額;其他資本公積明細:權益法下被投資單位除了實現凈損益、分配現金股利、發生其他綜合收益以外其他原因導致所有者權益變動的,投資單位確認其他資本公積,權益結算的股份支付在等待期內確認的成本費用金額.
那么這些個其他資本公積需要交印花稅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資金帳簿印花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025號)財政部發布的《企業財務通則》和《企業會計準則》自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起施行.按照"兩則"及有關規定,各類生產經營單位執行新會計制度,統一更換會計科目和帳簿后,不再設置"自有流動資金"科目.因此,《印花稅暫行條例》稅目稅率表中"記載資金的帳簿"的計稅依據已不適用,需要重新確定.為了便于執行,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生產經營單位執行"兩則"后,其"記載資金的帳簿"的印花稅計稅依據改為"實收資本"與"資本公積"兩項的合計金額.
二、企業執行"兩則"啟用新帳簿后,其"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兩項的合計金額大于原已貼花資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補貼印花.
1993版《企業財務通則》第八條:企業在籌集資本金活動中,投資者繳付的出資額超出資本金的差額(包括股票溢價),法定財產重估增值,以及接受捐贈的財產等,計入資本公積金.
既如此2006年版企業會計準則的其他資本公積便不是1993版的法定財產重估增值、接受捐贈財產等,要求企業交這筆其他資本公積的印花稅也就不太有道理.
特別是2015年企業會計準則將此前的不少其他資本公積轉入其他綜合收益,比如此前作為其他資本公積的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形成的利得或損失,我見過某企業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因為升值計入了其他資本公積后被當地地稅局勒令按萬分之五交了幾萬元的印花稅,且不談是否違反了國稅發〔1994〕025號的限定,即如后來為何將該其他資本公積轉入其他綜合收益科目,關鍵原因在于這些原先計入其他資本公積的最終會轉入損益類科目!放在其他資本公積不過是過渡一下,卻要被地稅局繩之以資本公積印花稅,那么如果該股票下跌了,是否退還印花稅呢?又抑或某企業在2014年計入其他資本公積但交了稅,而相同企業是在2015年計入其他綜合收益則地稅局無從下手!
按照現行印花稅政策的規定,資金賬簿印花稅的計稅依據為"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科目金額的總和,也就是說,當"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科目金額的總和比前期增加就要交納印花稅.所以轉增資本或資本公積肯定需要交納印花稅的.

增加的資本公積是否需要交納印花稅
需要繳納印花稅,《印花稅條例》規定,記載資金的賬簿,按實收資本與資本公積的合計數繳納印花稅,所以,資本公積增加了,就要補交印花稅.
印花稅是對經濟活動和經濟交往中書立、領受具有法律效力的憑證的行為所征收的一種稅.因采用在應稅憑證上粘貼印花稅票作為完稅的標志而得名.印花稅的納稅人包括在中國境內書立、領受規定的經濟憑證的企業、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其他單位、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
收到投資款計資本公積交印花稅嗎?
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資金賬簿印花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25號)規定,自1993年7月1日《企業財務通則》和《企業會計準則》開始施行起,各類生產經營單位執行新會計制度后,其記載資金的賬簿,按"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兩項合計金額的萬分之五貼花.所以,收到投資款計資本公積是需要交印花稅的.
一、定義:
印花稅,是對經濟活動和經濟交往中設立、領受具有法律效力的憑證的行為所征收的一種稅.因采用在應稅憑證上粘貼印花稅票作為完稅的標志而得名.
二、納稅人:
印花稅的納稅人包括在中國境內設立、領受規定的經濟憑證的企業、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其他單位、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
三、征稅范圍:
現行印花稅只對印花稅條例列舉的憑證征稅,具體有五類:
1、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勘查設計、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2、產權轉移書據;
3、營業賬簿;
4、房屋產權證、工商營業執照、商標注冊證、專利證、土地使用證、許可證照;
5、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它憑證.
捐贈資本公積款用交印花稅嗎?根據上文資料,當"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科目金額的總和比前期增加就要交納印花稅.所以捐贈資本或資本公積肯定需要交納印花稅的.如果大家還有其它疑問,可以直接和會計學堂小編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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