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機械發票可以在異地開嗎
各地規定有點出入,要問你的稅務專管員.
個人設備租賃在外省 可以在本人戶口所在地稅務機關代開發票嗎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和規范稅務機關代 開普通發票工作的通知 》(國稅函〔2004〕1024號)規定:
外省(自治區、直轄市)納稅人來本轄區臨時從事經營活動的,原則上應當按照《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的規定,持《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向經營地稅務機關辦理報驗登記,領取發票自行開具;確因業務量小、開票頻度低的,可以申請經營地稅務機關代 開.
應辦理稅務登記而未辦理的單位和個人,主管稅務機關應當依法予以處理,并在補辦稅務登記手續后,對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至取得稅務登記證件期間發生的業務收入需要開具發票的,為其代 開發票.
依法不需要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和個人,臨時取得收入,需要開具發票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以為其代開發票.
上述文件沒有明確個人設備租賃在外省如何代開發票的問題,但似乎更傾向于在外省代開.建議詳詢設備租賃地主管國稅局.

納稅人領取的增值稅發票能否帶異地開具?
我們公司在廣州新注冊了一家公司,是獨立的法人主體,公司的總部在天津,我們能否從廣州買來發票后在天津開具?
答: 《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固定業戶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總機構和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的,應當分別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經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財政、稅務機關批準,可以由總機構匯總向總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第(二)項規定,固定業戶到外縣(市)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并向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未開具證明的,應當向銷售地或者勞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未向銷售地或者勞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的,由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補征稅款.
《發票管理辦法》第十五條規定,需要領購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持稅務登記證件、經辦人身份證明、按照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式樣制作的發票專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發票領購手續.
第十七條規定,臨時到本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外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憑所在地稅務機關的證明,向經營地稅務機關領購經營地的發票.
第二十五條規定,除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特殊情形外,發票限于領購單位和個人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內開具.
第三十六條規定,跨規定的使用區域攜帶、郵寄、運輸空白發票,以及攜帶、郵寄或者運輸空白發票出入境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根據上述規定,貴公司總部和廣州新公司屬于兩家獨立的法人主體,向主管稅務機關領取發票只能用于自己本身發生的經營業務,不能跨機構使用.如果廣州新公司在天津開展業務,應向銷售地或者勞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領購使用發票、申報納稅,不可以從廣州買來發票后在天津跨省開具發票.
讀完本文,租賃機械發票可以在異地開嗎這一問題的答案其實還是不很明確,因為各地規定有點出入,要問你的稅務專管員.文中文件沒有明確個人設備租賃在外省如何代開發票的問題,但似乎更傾向于在外省代開.建議詳詢設備租賃地主管國稅局.更多精彩資訊請繼續關注會計學堂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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