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全日制勞動用工是按照工資薪酬報個稅嗎?

2019-10-14 17:23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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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企業的老板為了節約開支,可能會雇傭兼職人員,就是非全日制勞動用工,那么你知道這個是怎么交稅的嗎?交完稅計入哪個科目呢?下面會計學堂小編為大家介紹非全日制勞動用工是按照工資薪酬報個稅這個問題,歡迎閱讀!

非全日制勞動用工是按照工資薪酬報個稅嗎?

按照勞務報酬申報個稅即可.

不需要計提,直接根據部門計入銷售費用/管理費用-臨時工工資 貸 銀行存款 應交稅費-應交個人所得稅

非全日制用工個稅繳納標準是多少

需要交個稅,起征點是2000元.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

《勞動合同法》規定,非全日制用工,指以小時報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

非全日制員工與單位之間建立的是勞動關系而非勞務關系,其受《勞動合同法調整》,所得報酬為工資薪金而非勞務報酬,和全日制用工的個人所得稅標準是一樣的,起征點是2000元.

1、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兼職和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收入如何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5]382號)文件規定,個人兼職取得的收入應按照勞務報酬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的所得,在減除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準后,按工資薪金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非全日制勞動用工是按照工資薪酬報個稅嗎?

因此,如果企業按照勞動法規定,簽訂勞動用工合同雇用臨時用工人員,支付給雇用員工的工資,可以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進行稅收處理.

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手續費及傭金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29號)文件第一條第二款規定,其他企業(保險企業除外)按與具有合法經營資格中介服務機構或個人(不含交易雙方及其雇員、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簽訂服務協議或合同確認的收入金額的5%計算限額.

因此,如果上述兼職銷售人員具有合法經營資格,可以在比例內限額扣除.

3、招聘使用兼職員工時,應結合國稅函[2005]382號和財稅[2009]29號文件進行稅收處理,勞務報酬所得需開具相應發票入賬.

非全日制用工個稅繳納上有不一樣的地方,為對自己有利應該找律師進行指導.

非全日制勞動用工是按照工資薪酬報個稅嗎?上文介紹了這個是怎么處理的,對此上文介紹了可以按照勞務報酬申報個稅,直接計入臨時工資即可,不需要計提,對于非日制個稅的繳納標準上文也進行了分析,還有疑問的,可以點擊窗口咨詢在線老師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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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老師,非全日制員工也是按照工資薪酬申報個稅嗎

    你好,非全日制員工應當按勞務報酬申報個人所得稅才是的

  • 非全日制勞動合同按工資還是按勞務報酬交個稅

    你好,這種按照勞務申報

  • 非全日制勞務合同按工資薪金還是按勞務報酬交個稅

    你好,需要看合同,勞動合同按工資,薪金勞務合同按勞務報酬。

  • 您好老師,非全日制用工到底是按工資薪金還是勞務報酬申報個稅呢

    你簽的是勞務合同,就按勞務報酬申報

  • 非全日制用工合同,申報的工資薪酬還是勞務工資

    這個是工資薪金,這個一、非全日制用工作定義   規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勞動合同法》第六十八條)   二、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關系   1.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后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勞動合同的履行。而全日制用工勞動者只能與一個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九條)   勞動者通過依法成立的勞務派遣組織為其他單位、家庭或個人提供非全日制勞動的,由勞務派遣組織與非全日制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關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問題的意見》(勞社部發〔2003〕12號)   2.規定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而全日制用工的,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九條)   3.規定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不得約定試用期。而全日制用工的,除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和三個月以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其他勞動合同可以依法約定試用期。(《勞動合同法》第七十條)   4.規定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終止用工,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而全日制用工的,雙方當事人應當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應當依法支付經濟補償。(《勞動合同法》第七十一條)   5.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從事非全日制工作,應當在錄用后到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辦理錄用備案手續。《關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問題的意見》(勞社部發〔2003〕12號)   6.從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勞動者檔案可由本人戶口所在地勞動保障部門的公共職業介紹機構代管。《關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問題的意見》(勞社部發〔2003〕12號)   三、非全日制用工的工資支付   1.規定非全日制用工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而全日制用工勞動者執行的是月最低工資標準。(《勞動合同法》第七十二條)   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并報勞動保障部備案。確定和調整小時最低工資標準應當綜合參考以下因素:當地政府頒布的月最低工資標準;單位應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基本醫療保險費(當地政府頒布的月最低工資標準未包含個人繳納社會保險費因素的,還應考慮個人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非全日制勞動者在工作穩定性、勞動條件和勞動強度、福利等方面與全日制就業人員之間的差異。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的測算方法為:小時最低工資標準=〔(月最低工資標準÷20.92÷8)×(1+單位應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基本醫療保險費比例之和)〕×(1+浮動系數)。《關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問題的意見》(勞社部發〔2003〕12號)   2.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報酬結算周期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而全日制用工的,工資應當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勞動合同法》第七十二條)   非全日制用工的工資支付可以按小時、日、周或月為單位結算。《關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問題的意見》(勞社部發〔2003〕12號)   四、非全日制用工的社保   1.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社會保險法》第十條)   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分別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社會保險法》第十二條)   2.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由個人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社會保險法》第二十三條)   3自愿參加社會保險的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國家建立全國統一的個人社會保障號碼。個人社會保障號碼為公民身份號碼。(《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   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直接向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繳納社會保險費。(《社會保險法》第六十條)   五、非全日制用工的報酬個稅   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令第707號)(第六條))   勞務報酬所得,是指個人從事勞務取得的所得,包括從事設計、裝潢、安裝、制圖、化驗、測試、醫療、法律、會計、咨詢、講學、翻譯、審稿、書畫、雕刻、影視、錄音、錄像、演出、表演、廣告、展覽、技術服務、介紹服務、經紀服務、代辦服務以及其他勞務取得的所得。(《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令第707號)(第六條))   綜上述,用工單位支付非全日制用工的報酬應該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   六、具體政策規定   【非全日制用工概念及勞動合同關系】   《勞動合同法》第六十八條非全日制用工的概念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   《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九條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合同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后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   《勞動合同法》第七十條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約定試用期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不得約定試用期。   《勞動合同法》第七十一條非全日制用工的終止用工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終止用工,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七十二條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報酬   非全日制用工小時計酬標準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報酬結算支付周期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   【社保】   《社會保險法》第十條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養老保險的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社會保險法釋義》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保的,由個人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國務院關于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2005]38號)規定,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基數為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繳費比例為20%,其中8%記入個人賬戶,退休后按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計發基本養老金。   靈活就業,是與正規就業相對而言的就業狀態。按照有關政策文件的規定,主要是指在勞動時間、收入報酬、工作場所、保險福利、勞動關系等方面不同于建立在工業化和現代工廠制度基礎上的傳統主流就業方式的各種就業形式的總稱。靈活就業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幾種類型:(1)非正規部門就業,即勞動標準、生產組織管理及勞動關系運作等均達不到一般企業標準的用工和就業形式。例如,家庭作坊式的就業。(2)自雇型就業,有個體經營和合伙經營兩種類型。(3)自主就業,如自由職業者、自由撰稿人、個體演員、模特、獨立的中介服務工作者等。(4)臨時就業,如家庭小時工、街頭小販、其他類型的打零工者。   非全日制從業人員是指與用人單位依法訂立非全日制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4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24小時的用工形式。本法規定“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可以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是因為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也屬于職工,一般來說,他們也應像全日制職工一樣在所在單位參加社會保險。但考慮到有的非全日制職工可能在同一單位只就業很短時間,比如一個月都不到,有的還與多個用人單位訂立非全日制勞動合同。因此,這樣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可以按自由職業者的身份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   由于靈活就業形式有多種,無法一一列舉,所以本法中只列舉了“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兩類,并以“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概括之。   《社會保險法》第十二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   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人工資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   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分別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   《社會保險法》第二十三條職工應當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共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由個人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自愿參加社會保險的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國家建立全國統一的個人社會保障號碼。個人社會保障號碼為公民身份號碼。   《社會保險法》第六十條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本人。   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直接向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繳納社會保險費。http://www.shui5.cn/article/53/1288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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