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的發票可以1月走賬嗎?

2019-10-09 17:25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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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的發票可以1月走賬嗎?關于這個問題,相信會計都知道平時都是可以上一個月的發票下一個月入賬的,那么12月和1月是否可以呢?也是可以的,只是這個牽扯到了企業所得稅的匯算清繳問題,需要做調增處理,具體的請看下文會計學堂小編的詳細介紹!

12月的發票可以1月走賬嗎

上年12月的費用發票當然是可以在本年1月入賬的,但嚴格來講,是不可以在本年度稅前扣除的,需要在匯算清繳時進行調增處理.

2019年1月1日起哪些發票不能用了?

發票是稅收票證,在發票上方正中間印有"發票監制章".發票有的是國家稅務總局統一印制,有的則是由各省的稅務機關印制的.無論哪級稅務機關印制,都會有發票監制章.無論何種發票監制章,最上方都有"全國統一發票監制章"的字樣,如下圖:

所以僅看"全國統一發票監制章"這幾個字,看不出來是否由稅務總局印制,無法判定能不能使用.

一、稅務總局統一印制的發票

稅務總局統一印制的稅收票證不存在掛牌前后變化的問題,因此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2號明確,由稅務總局統一印制的稅收票證,在2018年12月31日后仍然繼續使用.發票監制章中有"國家稅務總局監制"的字樣的發票,就是稅務總局統一印制的,可繼續使用,如下圖:

發票監制章中的"云南"、"重慶"是標明領購單位和個人的主管稅務機關所在省市.如果與一家河北的企業簽訂的合同,取得是一張山西的發票,就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除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特殊情形外,發票限于領購單位和個人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內開具."的規定,是不合規的發票.

12月的發票可以1月走賬嗎?

二、掛牌前由各省稅務機關印制的發票

2018年6月15日,全國各省級國稅局、地稅局合并組建成的新稅務機構進行統一掛牌.在國、地稅合并之后,新掛牌的稅務機關名稱為"國家稅務總局 **稅務局".稅務機關的名稱改變了,"**國家稅務局"這樣的名稱已經不復存在.

為了避免浪費,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2號規定,掛牌前已由各省稅務機關統一印制的稅收票證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繼續使用.發票名稱、發票監制章包含"**國家稅務局"字樣的發票,2019年1月1日起不能使用了.

上圖中的發票名稱含"山西省國家稅務局"、"重慶市國家稅務局";發票監制章含"山西省國家稅務局監制"、"重慶市國家稅務局監制",2019年1月1日起不能使用了.

重慶市的相關規定很清晰,《國家稅務總局重慶市稅務局關于普通發票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重慶市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13號 )第四條規定,2018年6月15日前印制的普通發票,其票面印制的發票名稱包含"重慶市國家稅務局"字樣、發票監制章式樣為"全國統一發票監制章重慶市國家稅務局監制"以及發票專用章式樣為"重慶市國家稅務局發票專用章"的,可繼續使用至2018年12月31日,自2019年1月1日起正式取消,納稅人不得再繼續開具使用.

在2019年1月1日之后,財務人員收到名稱、發票監制章中有"國家稅務局監制"字樣的發票,還能不能報銷?在"2019年1月1日之后",是看發票的開票日期,還是報銷日期?如果開票日期在2019年1月1日之后不可以報銷;如果開票日期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報銷,如下圖:

三、掛牌后由各省稅務機關印制的發票

這種監制章中有"國家稅務總局**省(市)稅務局"字樣的發票,就是掛牌以后新稅務機關監制的發票,可以放心使用.

12月的發票可以1月走賬嗎?上文介紹了這個是可以這樣做的,但是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里面需要做調增處理,至于說2019年的發票有何新規定,哪些發票是不能在使用了的,上文也進行了一定的分析,還有疑問的,可以點擊咨詢在線老師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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