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稅稅價分離條款是幾號文件?
答:營改增后國家稅務總局在2016年4月25日視頻會議有關營改增的政策口徑: "第四,關于印花稅計稅依據問題 ,這次兩部委下發的《通知》中沒有提到印花稅計稅依據問題.主要是營改增之前,這一問題就已明確,沒有變化.各地執行口徑仍按照印花稅條例規定,依據合同所載金額確定計稅依據.合同中所載金額和增值稅分開注明的,按不含增值稅的合同金額確定計稅依據,未分開注明的,以合同所載金額為計稅依據."

印花稅按照購銷合同征收的計稅依據是什么?
答: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五條規定.
2、所列舉憑證的單位和個人,都是印花稅的納稅義務人,應當按照規定繳納印花稅.
3、印花稅的納稅人包括在中國境內書立、領受規定的經濟憑證的企業、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其他單位、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
4、以合同所載金額(即含稅金額)作為印花稅的計稅依據.
5、應納印花稅=60*0.03%=18.
6、"購銷合同印花稅"稅率為萬分之三,按照購和銷合同金額的萬分之三繳納,現在一般要求按月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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