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城建稅減免填列方法
減免的城建稅按規定免稅時,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貸:營業外收入-稅收減免.
減免50%的城建稅分錄怎么做?
城建稅一般不是預提,是以增值稅或者營業稅為基數,按照7%計算的
分錄是:
借:主營業務稅金和附加
貸:應交稅金
交城市維護建設稅的滯納金分錄怎么做?
答:補繳城建稅及教育費會計分錄
(1)提取時 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貸:應交稅金--城建稅 貸:其他應交款--教育費附加
(2)上繳 借:應交稅金--城建稅 借:其他應交款--教育費附加 貸:現金(或銀行存款)
(3)結轉 借: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國發〔1985〕19號)文件第五條規定:城市維護建設稅的征收、管理、納稅環節、獎罰等事項,比照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的有關規定辦理的.
根據《財政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幾個具體問題的規定》(財稅[1985]69號)文件第七條規定:納稅人在被查補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和被處以罰款時,依照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第五條規定.

城建稅教育費附加的計稅依據是什么?
1、城建稅依據納稅人實際繳納的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稅額為計稅依據.
《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第三條規定,城市維護建設稅,以納稅人實際繳納的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稅額為計稅依據,分別與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同時繳納.第五條規定,城市維護建設稅的征收、管理、納稅環節、獎罰等事項,比照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的有關規定辦理.
2、教育費附加依據納稅人實際繳納的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稅額為計稅依據.
教育費附加稅,是對在城市和縣城凡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的單位和個人,就實際繳納的三種稅稅額征收的一種附加.
根據國務院國發(1986)第50號文的有關規定,教育費附加是以各單位和個人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的稅額為計征依據,分別以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同時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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