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入職員工如何進行專項扣除?
新入職員工處理
【例】某員工2019年1月10日新入職B單位,B單位在2019年2月實際發放工資,并在2019年3月征期為申報稅款所屬期為2019年2月的個稅:
(1)該員工在新入職B單位僅取得1個月的工資,預扣預繳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稅,應該累計減除費用為5000元(5000元/月×1個月);
(2)由于個稅扣繳申報系統是按照入職的時間算減除費用,如果采集該員工人員信息時,入職日期是1月,則2019年3月征期為申報稅款所屬期為2019年2月的個稅,累計減除費用為10000元(5000元/月×2個月);
必然會造成人力資源部門計算工資個稅時,累計減除費用為5000元,不是按10000元計算預扣預繳的個稅
特別是該員工如果2018年12月在原A單位取得工資薪金,且在2019年1月實際發放工資,并在2019年2月征期為申報稅款所屬期為2019年1月的個稅,已經扣除減除費用為5000元,這樣就會造成該員工2019年度扣了13個5000元,必然次年3-6月份要去匯算清繳補稅(除非其全年綜合所得年收入額減除專項扣除后的余額超過6萬元).
(3)如果出現上述問題解決方法
新入職B單位在申報采集人員信息時,受雇從業日期需要選擇為2019年2月(可以修改),這樣減除費用為5000元.
◆ 根據為該員工申報個稅的稅款所屬期來判斷選擇受雇從業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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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離職的公司
1.員工離職,需要在個稅系統【人員信息】界面雙擊要修改的人員名字,將"人員狀態"修改為"非正常",然后填寫"離職日期"后保存就可以了.
2.實務中還會存在員工離職后補發工資情況,原單位也需要為員工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的.具體操作為將"人員狀態"修改為正常,稅款所屬期選擇為實際發放工資的月份,填寫報表進行申報.
【例】某員工在2018年11月從A公司離職,2019年2月A公司給小張補發工資薪金,B公司在2019年3月征期申報稅款所屬期為2019年2月的個稅時,按照累計預扣法計算的減除費用是5000元/月*2=10000元(累計預扣法按照累計數計算減除費用,即使2019年1月在本公司沒有所得,也是按照兩個月的減除費用扣除).
(1)在計算時是不需要考慮離職員工是否在新入職單位取得工資并申報,只需按照該員工在自己公司取得的所得計算即可,若是綜合所得,使用累計預扣法;
(2)如果實際上該員工已經在其他家公司入職,對于該員工而言,其個稅申報就會重復扣除兩個月的減除費用,導致個稅少繳納.但A公司無需操心這個問題,還是按照軟件中既定的計算個稅公式申報即可.
這種情況下,該員工需在次年3-6月匯算清繳時進行補繳稅款(除非其全年綜合所得年收入額減除專項扣除后的余額超過6萬元).
(3)員工離職后補發全年一次性獎金,如果選擇并入當年綜合所得計算納稅,也是上述情況.
(4)員工離職后補發全年一次性獎金,如果選擇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計算納稅,也就沒有減除費用什么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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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提醒的是
對于更換公司的員工的來說,需要注意以下兩點:
1.在個稅APP中,將涉及專項扣除項目"申報方式"中的"扣繳義務人"修改為新公司,這樣新公司才可以下載更新到該員工的專項附加扣除信息,從而為其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如果個稅APP中"扣繳義務人"選擇中沒有顯示新任職受雇公司,需要由新公司將該員工的人員信息先進行采集報送,報送成功后,個稅APP個人中心-任職受雇信息就會顯示出新公司了.
2.2019年以后,在一個納稅年度內曾任職兩處或兩處以上的個人,由于個稅是企業分別累計預扣預繳的,可能會導致在個稅預繳選擇適用稅率時,分別選擇了較低的稅率,而實際全年的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的可能是較高的稅率,最終會出現需要補繳的情況.
個人需要在次年3-6月份進行個稅匯算清繳時補繳稅款的(除非其全年綜合所得年收入額減除專項扣除后的余額超過6萬元).

拓展資料
個人所得稅專項扣除是什么?
個人所得稅專項扣除將從2019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個人所得稅專項扣除是指在扣除5000元的起征點和三險一金后,還可以享受子女教育、繼續教育、大病醫療以及住房租金和贍養老人6項專項扣除.
個人所得稅的問題一直以來就很受大家關注,它關系到老百姓實際到手工資的多少,在2018年我國對個人所得稅起征點進行了上調,由原來的3500元上調到5000元,新的起征點從10月1日就開始執行,此次個人所得稅改革項目中還有一項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很受大家關注,國家也公布了暫行辦法的征求意見稿,來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這項暫行辦法在12月22日由國務院正式對外發布,個人所得稅專項扣除將從2019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
個人所得稅專項扣除是指大家在扣除5000元的起征點和三險一金后,還可以享受子女教育、繼續教育、大病醫療以及住房租金和贍養老人6項專項扣除.具體實施規則如下:
1、子女教育:納稅人的子女如果在接受全日制的學歷教育,那么按照新稅法規定,每個子女每月可以享受1000元的標準定額扣除;也就是一年可以享受1萬二千元的標準定額扣除,納稅人的年起征點為6萬元,加上1.2萬的專項扣除,也就是年收入超過7.2萬元,才會繳納個人所得稅;
2、繼續教育:納稅人在我國有參加學歷繼續教育的,按照規定可以按每月400元的標準定額扣除;同一學歷的繼續教育扣除期限最長不超過48個月;
3、大病醫療:若納稅人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因生病支付的醫療費用在醫保報銷后超過1.5萬元部分,可以根據實情在每年6萬元的限額內扣除;
4、住房貸款利息:若納稅人本人或配偶在中國境內有購買首套住房,那么首套房貸款發生的利息支出,可以按每月1000元標準定額扣除,最長扣除期限不超過240個月;
5、住房租金:若納稅人在工作城市沒有自住房,發生租房資金支出,那么根據住房所在的城市不同,每月可以定額扣除800-1500元;
6、贍養老人:若納稅人需要贍養年滿60歲父母的,那么可以按照每月2000元標準定額扣除,納稅人為獨生子女的每人每月標準扣除為2000元,非獨生子女需要與兄弟姐妹來分攤每月2000元的扣除額度.
以上就是"新入職員工如何進行專項扣除"和"個人所得稅專項扣除是什么"做出的解釋,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更多相關財務資訊,敬請關注會計學堂的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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