軟件產品加安裝是混合銷售嗎?

2019-09-03 10:13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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軟件產品加安裝是混合銷售嗎?關于這個問題的答案是確實是的,這個是屬于混合銷售的,混合銷售有即征即退的政策,因此大家要隨時注意稅收的優惠政策哦,具體的請看下文會計學堂小編的介紹!

軟件產品加安裝是混合銷售嗎?

【問題】

銷售軟件產品并隨同銷售一并收取的軟件安裝費、維護費、培訓費等收入是否可以享受即征即退?

【答案】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若干政策的通知》(財稅〔2005〕165號)規定,納稅人銷售軟件產品并隨同銷售一并收取的軟件安裝費、維護費、培訓費等收入,應按照增值稅混合銷售的有關規定征收增值稅,并可享受軟件產品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

關于混合銷售界定的問題

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服務又涉及貨物,為混合銷售.對于混合銷售,按以下方法確定如何計稅:

(1)該銷售行為必須是一項行為,這是與兼營行為相區別的標志.

(2)按企業經營的主業確定.

若企業在賬務上已經分開核算,以企業核算為準.(摘自湖北省國稅局營改增口徑)

軟件產品加安裝是混合銷售嗎?

財稅【2016】36號文有兩處涉及混合銷售:

其一、附件1第四十條(此處針對營改增試點納稅人)  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服務又涉及貨物,為混合銷售.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服務繳納增值稅.

本條所稱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包括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為主,并兼營銷售服務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在內.

其二、附件2第二條第(三)項(此處針對原增值稅納稅人):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貨物又涉及服務,為混合銷售.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服務繳納增值稅.

上述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包括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為主,并兼營銷售服務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在內.

上述兩處規定文字先后略有不同,但本意相同.筆者自行解讀之,混合銷售行為,要么按照貨物征稅,要么按照服務征稅,不強制拆分.那么到底是按照貨物征稅還是按照服務征稅如何抉擇呢?36號文給出的標準是看納稅人的身份,是不是屬于生產批發零售貨物的納稅人.這個具體如何確定又有很多具體的方式和方法.

如果究36號文字面含義,36號文對混合銷售似乎只能是二選一,則似乎強調不允許拆分,要么都按照要么按照貨物征稅,要么都按照服務征稅.

36號文本身對于混合銷售的似乎過于簡略,比如36號文沒有強調銷售貨物的貨物與銷售服務的服務之間是否有內在聯系.比如,不少航空公司會在飛機上銷售免稅品(貨物),這也屬于既涉及貨物又涉及服務,兩者之間也要按照混合銷售原則處理嗎?航空公司銷售的免稅品都只要按照11%來申報增值稅嗎?顯然不是,免稅品和航空運輸服務之間其實沒有什么內在聯系,最多就是通過飛行,提供了一個與顧客溝通的渠道而已.筆者理解,構成混合銷售必須考慮貨物和服務之間的內在聯系,比如在設備安裝服務中,如果由安裝公司供應設備,這些設備既是被銷售的對象,也是安裝服務的標的.如果不具備這種內在聯系,其實不是混合銷售,甚至不能歸屬于一項銷售行為.再比如在酒店客房中迷你吧銷售的餅干、泡面、火腿等小食品是否與住宿服務一起構成混合銷售呢?其實這些小食品除了在客房這個特定空間展示外,和住宿服務本身并無聯系,既不構成住宿服務的標的,也不屬于住宿服務過程必須的消耗品,因此并不構成混合銷售.

另外,混合銷售行為涉及的貨物和服務,往往是采用一攬子定價方式,具備一個綜合利潤率.一般來說,很難單獨區分貨物和服務的價格和利潤,如果能夠對貨物和服務的成本、利潤和價格進行區分,當事人甚至可以單獨選擇其中的貨物或者服務的交易,這樣的銷售也不屬于混合銷售.

我們理解:構成混合銷售的一項銷售行為既涉及貨物,又涉及服務應該符合兩個特性:(1)所銷售的貨物與所提供的服務構成從屬關系,貨物與服務結合起來實現購買者的商業效用;(2)所銷售的貨物與所提供的服務作價上密不可分.如果不具備這些特征,其實不是一項銷售行為,僅僅是銷售貨物和銷售服務同時發生而已.

軟件產品加安裝是混合銷售嗎?上文介紹了這個是屬于混合銷售的,混合銷售往往就是貨物以及服務的相加,這個是計算一個綜合的利潤率的,對此大家還有疑問的,可以點擊窗口咨詢在線老師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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