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貸款合同是否要交印花稅?
《國家稅務局關于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1]155號)第十四條規定,在代理業務中,代理單位與委托單位之間簽訂的委托代理合同,凡僅明確代理事項、權限和責任的,不屬于應稅憑證,不貼印花.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規定,征收印花稅的借款合同的征稅范圍為:銀行及其他金融組織和借款人所簽訂的借款合同.
所以委托貸款簽訂的三方協議中,明確約定借貸雙方及銀行代理人的權利義務的,不屬于與金融組織的借款合同,不需要繳納印花稅.

銀行與客戶簽訂的委托貸款合同是否需要繳納印花稅?
銀行與委托單位簽訂的委托貸款合同,如果僅作為明確委托、代理關系的憑證,按照國家稅務局《關于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1〕155號)第十四條規定,不屬于列舉征稅的憑證,不貼印花.
委托貸款合同是否要交印花稅?上文小編為大家介紹了這個內容是如何處理的,這個是不需要繳納印花稅的,這個是屬于簽訂的第三方協議,因此是不需要的,更多相關財務資訊,敬請關注會計學堂的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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