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材料意外災害損失需要轉出進項稅嗎?
不需要,因自然災害導致材料損失的可以抵扣,但是如果因為管理不善造成的需要轉出。
準則上:
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及相關應稅勞務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非正常損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盜、丟失、霉爛變質的損失,其中不包括自然災害損失。因此,納稅人自然災害損失不需要作進項稅額轉出。
這項規定同以前的規定發生了很大變化,有利于減輕受災納稅人的負擔。
企業在日常生產經營活動中,由于各種原因不可避免地要發生購進貨物及相關應稅勞務的損失,這類損失在實務中納稅人應如何進行正確的增值稅業務處理,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分別從“購進貨物及相關的應稅勞務”和“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兩方面作出了規定。
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第(二)項規定,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及相關的應稅勞務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第(三)項規定,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進項稅額也不得抵扣。什么是“非正常損失”?“非正常損失”的范圍有哪些具體內容?納稅人在實際業務中如何界定和把握?為此,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進一步明確規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第(二)項所稱非正常損失,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盜、丟失、霉爛變質的損失。
從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的規定中可以看出,該條所列舉的“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盜、丟失、霉爛變質”的非正常損失,僅對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第(二)項“購進貨物及相關勞務”而言,并沒有包括條例第十條第(三)項“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在內。假設以發生的自然災害損失為例,依據上述規定,企業購進的原材料為稅法規定的購進貨物,其發生的自然災害損失不屬于稅法規定的非正常損失范圍,屬于正常損失,取得的進項稅額可以抵扣。而在產品、產成品發生的自然災害損失,由于不在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規定之內,就不屬于正常損失,進項稅額不得抵扣。從情理上來看,企業的原材料和在產品、產成品都屬于企業的存貨,在損失范圍確認上的稅法規定應該是一致的,不應該有差異。

意外損失原材料如何進行賬務處理
企業因意外災害毀損庫存原材料一批,這種財產損失不屬于企業運營過程中經常發生的財產損失,因此歸入營業外支出。涉及到的分錄為:
批準處理前,先結轉原材料:
借:待處理財產損溢
貸:原材料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同意作為營業外支出處理后再以支出的形式沖銷利潤:
借:原材料
其他應收款
營業外支出
貸:待處理財產損溢
原材料意外災害損失需要轉出進項稅嗎?綜合以上所述,因自然災害導致企業材料損失的不需要轉出進項稅的,在申報的時候可以進行抵扣的;如果是因為人為管理不善的原因導致材料損失也是可以轉出處理的。關于企業材料損失的財務處理的資料在會計學堂上還有很多,有興趣的同學可以去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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