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查處免稅期間少計收入如何處罰?
近期有客戶提出幾次這個問題:2011年,轄區主管稅務機關對企業進行了稅務稽查,查出企業在2010年有少計收入情況。但,企業在2010年是屬于享受免稅的免稅期間,這種情況下,對查出企業在2010的少計收入應如何稅務處罰呢?
第一、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業務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7]191號):關于納稅檢查中查出問題的處理。
(一)對納稅人查增的所得額,應先予以補繳稅款,再按稅收征管法的規定給以處罰。其查增的所得額部分不得用于彌補以前年度的虧損。
(二)在減免稅期間查出的問題,屬于盈利年度查增所得額部分,對減稅企業、單位要按規定補稅、罰款,對免稅企業、單位可只作罰款處理;屬于虧損年度多報虧損的部分,應依照關于納稅人虛報虧損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三)稅務機關查增的所得額不得作為計算公益性、救濟性捐贈的基數。
第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的通知》(國稅發[2006]56號)第四條第五項規定:“查補的應納稅所得額,應并入所屬年度的應納稅所得中,按稅法規定計算應補稅額,但不得彌補以前年度虧損,不得作為計算公益、救濟性捐贈稅前扣除的基數。”
第三、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虛報虧損適用稅法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5]190號)的相關規定執行,即:“一、虛報虧損的界定。企業虛報虧損是指企業在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中申報的虧損數額大于按稅收規定計算出的虧損數額。二、企業故意虛報虧損,在行為當年或相關年度造成不繳或少繳應納稅款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稅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規定。三、企業依法享受免征企業所得稅優惠年度或處于虧損年度發生虛報虧損行為,在行為當年或相關年度未造成不繳或少繳應納稅款的,適用稅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規定。”

第四、我的觀點是:新稅法實施以前的外資企業有可以彌補當年稅款的相關規定,但是內資明確不可以,新企業所得稅法下發后,沒有明確對此問題的規定。
從這個案例,可以看出,如果企業有可供彌補的虧損,真不如當年把應納稅所得額作出來彌補掉。到現在被查增的應納稅所得額不但不能彌補,還要補稅及滯納金、罰款,很虧呀!
后來,在去年11月份,總局下發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查增應納稅所得額彌補以前年度虧損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20號),明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法)第五條的規定,稅務機關對企業以前年度納稅情況進行檢查時調增的應納稅所得額,凡企業以前年度發生虧損、且該虧損屬于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允許彌補的,應允許調增的應納稅所得額彌補該虧損。彌補該虧損后仍有余額的,按照企業所得稅法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對檢查調增的應納稅所得額應根據其情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63、64條)有關規定進行處理或處罰。
之后,我還曾對這個公告進行了解讀:
1、檢查時調增的應納稅所得額,有虧損的可以彌補了。以前不行呀!
2、對檢查調增的應納稅所得額應根據其情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63、64條)有關規定進行處理或處罰。(63條0.5-5倍罰款,64條處50000元以下罰款)
3、自2010年12月1日開始執行。以前(含2008年度之前)沒有處理的事項,按本規定執行。
4、虧損是指利潤表上的虧損,但是企業所得稅所允許彌補的虧損,是利潤表按稅法規定調整后的應納稅所得額。納稅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稅,收入總額減去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再減去各項扣除后的余額可能是負數,這個負數就是虧損額。(其實這是一條為了鼓勵企業發展的一個優惠政策)
5、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五條: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第十八條:企業納稅年度發生的虧損,準予向以后年度結轉,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彌補,但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條:企業所得稅法第五條所稱虧損,是指企業依照企業所得稅法和本條例的規定將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和各項扣除后小于零的數額;
6、注意彌補的連續性(如當地政府規定對納稅大戶[超1000萬]的,給予購地優惠,有一個企業極力想享受此優惠,但其有可彌補虧損,所以企業想等下一年度再彌補),各地稅務機關的把握是不同的。(國稅函[2008]1081號)
7、《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填報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635號文:一、《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第4行“利潤總額”修改為“實際利潤額”。填報說明第五條第3項相應修改為:“第4行‘實際利潤額’:填報按會計制度核算的利潤總額減除以前年度待彌補虧損以及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后的余額。”(也就是說預繳也可以彌補虧損!)
8、本公告所稱虧損,是稅務機關認可的虧損。
9、提醒大家應注意建立虧損臺賬
10、關于企業虛報虧損的政策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虛報虧損補稅罰款問題的批復》(國稅函[1996]653號):企業虛報虧損是指企業年度申報表中所報虧損數額多于主管稅務機關在納稅檢查中按稅法規定計算出的虧損數額。企業多報虧損會造成以后年度不繳或少繳所得稅款,主管稅務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認定其為偷稅而應處以罰款的,可將查出企業多報的虧損額視為查出相同數額的應稅所得,再按法定稅率計算出相應的應納所得稅額,以此作為罰款的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虛報虧損如何處理的通知》(國稅發[1996]162號):企業多報虧損會造成以后年度少繳所得稅,與企業少申報應納稅所得額性質相同。稅務機關在對申報虧損的企業進行納稅檢查時,如發現企業多列扣除項目或少計應納稅所得,從而多申報虧損,可視同查出同等金額的應納稅所得。對此,除調減其虧損額外,稅務機關可根據33%的法定稅率,計算出相應的應納所得稅額,并視其情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12、今年彌補虧損應注意的事項:
一是要注意虧損彌補連續性問題,也不能放棄,也不能隨意調整年度。二是企業不用稅務機關審批,直接可以彌補,但是企業要注意當地稅務機關是否需要出具報告等手續。三是注意預繳也可以彌補虧損。四是虛報虧損要受到處罰。五是要就糾正虧損即不用申報的錯誤理解。
那么,稽查出免稅期的收入如何處罰?我們認為,這個問題,也應該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63、64條)有關規定進行處理或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共各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扣繳義務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四條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編造虛假計稅依據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納稅人不進行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我們認為,稽查出免稅期的收入的處罰方式應與上述問題類似,應采用同種方式處理。即調增當年應納稅所得額,如果仍符合免稅條件的,不用補稅。只對查出問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63、64條)有關規定進行處理或處罰。(63條0.5-5倍罰款,64條處50000元以下罰款)
稽查處免稅期間少計收入如何處罰?上文小編為大家介紹了這個內容是怎么處理的,關于免稅期間少計收入會根據實際情況加以處罰,從兩千至五萬元的罰款,更多相關財務資訊,敬請關注會計學堂的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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